判决书上未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要求法官加上这一条吗?法官不愿意加,等到执行的时候,可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向被告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人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判决书写明被告于判决生效起日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总共是54500块钱,从2010年11月24号判决到现在未给过一分,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2年零4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款是11554元,我想要35天的利息,是不是我这样算的11554×0.05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360×35(天数)=125元 是不是这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问题
请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还是按照初始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息计算? 谢谢您的回答。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应该按照判决生效时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的总数为基数,再进行加倍的利息计算对吗?还想请教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的支持或者肯定这个答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加倍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能够搞明白,但是结束时间是不是最后还完本利的时间呢 我于2007年给一个朋友借了6万元钱,原本说三个月就还我的,结果他不还了 我没有办法与2010年想法院起诉,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民事调解要求他于2010年10月22日前归还我6万元钱,如果不能够按期归还就依照民法229条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有一案件原判决书判定:利率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应该怎么支付利息?应该按人
39800块钱,从2012年11月判决到现在,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1年零6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对方只有一套房子,如强制执行什么时候会得到赔偿?
2008年的一份判决,被告赔偿15.3万元,申请过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上没有写逾期 不支付的利息,请问现在可以主张利息吗?
你好 看了很多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条文 对于分期形式的想具体咨询 是不是双方同意分期形式还款 就可以不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钱了 如果是我单方面要分期的 是不是就要给这个利息呀 我们通过法院的人员来实行分期给钱 我怎么才能知道是双方同意的还是我单方同意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