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因酒店经营问题撤销,我申请去了另一部门。但是该部门负责人要求我先实习3个月(领取实习期工资)然后再转正。此前我已经是酒店的正式员工,请问酒店这样处理合法吗?
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2月订有婚约,于2007.5.1号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未办结婚证),婚后双方不和,常打常闹。被告在2007年底通过各种手段向原告和原告父母要钱和物质达6000多元后,于2008正月盗走原告所有证件后跑回娘家后不在露面。后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原告于2008.4.13向县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被告向原告还换
我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职务为:项目经理,现在单位在没有与我商量的前提下,直接下调令让我做看门员的职位,请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我应该如何应对?
我被公司借调到另一个部门4个多月了,工作强度比以前大4倍之多,请教工资问题。
我被我公司借调到另一个部门4个多月了,(借调原因是年前11月份公司的一个部门有一个回家生小孩一个突然腿跌伤了休假,忙不过来。)现在的工作强度比我以前部门大4倍之多,当时只是说借调两三个月,现在都已经4个多月了,公司也没给我一个工资的说法,拿的还是原来岗位的钱,(我来公司两年多了,借调过来拿的比这边的实习
我朋友在一美容院做美容师,工作时间十小时制,每月六天休班,休班期间如客人多美容师不够还需回去加班,工资标准就是基本工资加上做客人的提成和出售产品的提成,没有额外加班补偿什么的。问一下这样的工作是否需要索要额外加班费。与这样的工作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我是一位晚婚晚育者,我公司办公地点在北京,公司注册地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按照劳动法我晚育顺产应该发4个月的产假工资,但是由于公司注册地的原因,虽然在北京工作,但是要按照鄂尔多斯市的产假规定,虽然晚育但只给我发3个月的产假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还是40小时?劳动法规定是44小时,但是国务院199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里说是40小时,以哪个为准呢?
我是常德地区一个县电力局95598的工作人员,我们是二十四小时上班制,却只有三个人轮流上班,过量的劳动时间和过重的工作任务,使得心力疲惫,而且在定绩效时却是最低标准,请问我该以什么具体依据和怎么维权?
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我卡里所有的钱,怎么都不肯还我,还说我报警也没用。他说这是对他几年以来在我身上花的所有钱的补偿,把这钱给他,他就不会找我了,小孩的抚养费也不需要我承担了,世上有这么美的事吗?就算把这钱给他不会找我了,我应该和他到相关部门去证实一下吧,不可能白白给他,万一他后悔呢。他威胁我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