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_)这条可不可以把它认定为一年时间内的用工称临时工,超出一年或数年时间的可称为长期用工或是固定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现行的临时工管理规定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停止执行。)这条可不可以说从本细则自颁布实施之日起,之前此关念都得按本细则中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称作临时工,之后颁布所有相关法规也都要按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称作临时工,超出一年或数年时间的称长期用工或是固定工而去对应执行吗。这二条在法律上还是有其它的解释与说法?望郑律师在百忙中给我解释一下。先谢过您!郑玉康敬上2011.5.26
各位大师: 有一个企业是93年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当时出资不足,由若干职工集资购置的生产工具,一直微利持续经营至今。现在想把这个企业卖给当时出资的职工,能操作吗?如何操作? 谢谢
我于1993年进入地方国营电机一厂参加工作,1997年调入一家国有公司,公司承认我和其他这些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性质,但2001年后,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也招聘了不少合同制职工,我们和新招聘的员工在工资上保持着一定差距,我们认为工资没有下调,反正比他们这种性质的要高,所以也没有提出要买断工龄工资。但今年,公司提出要把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所指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不是就是出资人,如果是出资人,那么企业的所有权归“政府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理解为“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 如果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出资注册成立国有或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算是违规办经济实体? 谢谢
我是85年参加大集体招工的然后是92年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的现在社保也是85年的问工龄怎样介定?
我是85年参加工作属集体工,然后92年被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现在社保也是85年的.这两种体制下的工龄如何介定.本人所在企业有年休假,满10年有10天.20年以下15天.21年则20天.2010年工龄巳有25了.问我应该享受那种假?劳资部门只给我算92年他们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