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世代居住在现居委,户口从除1994年读书外从未迁徙,1997年本人随同原居委居民一同“农转非”,享受同等“农转非”的待遇。本人享有居委(原叫村委)1993年实施统一的联产承包责任田,1994年至2000年间村委全部统一出让本应属于我的联产承包责任田,并按比例自留了部份宅基地。我在2001年通过考试成为银行业员工。 现居委将出售自留地,而村委以我是银行员工为由取消我个人的分配权,居委的其他村委与我同样条件的人员却享有分配权。我要求居委会协调村委会给予予我与其他村委一样的分配权,而我村委不与同意。 请问我的问题能否通过诉讼解决,胜算如何?
我母亲因嫁给我父亲的的时候,我的父亲是非农业户口.我母亲现在所在的村子,把我跟我的母亲列为特殊人员.去年我们村因为转为农村股份合作制度.我和我的母亲被剥夺了部分股权.在我母亲的户口迁入该村时,我的父亲跟他们村干部说好,好象是不要享受村里的待遇的,请问律师,现在是不是可以把我做为主述人去告他们?
我是农村户口,去年我们队上的土地被占了,队上有一笔补偿款,2008年12月分配了其中的一部分,我和妈妈都是农村户口,但我妈妈却因为后来进了工厂上班,所以就没有了分配的资格,这是合理的吗? 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
已婚妇女在男方被取消分配资格,在女方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怎么申诉
我是个农民,2008年嫁人,在2008年在男方分配的2000元,我的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后男方对上知道我户口未过来,2000元要收回还没执行,在2009年已取消我的分配资格,2010年我娘家征田,补偿款有27600元每人,而我只有3000,提起上诉,已被驳回,请问我在男方没有分配任何天山水土,在女方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问我
我开荒使用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地22年了,现在村民小组以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将这块山地出让,所得收益为
我于1988年开始开荒本组坟山地约20亩种植芒果,3年前,因建设使用大量土方,与本村其他村民一样,我将坟山地挖掘土方去卖,现坟山地基本平整好了。上个月初,本村民小组称,某企业看上我使用的开荒地,村民小组长决定将这块地卖了,所得的收益全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我不同意。本组少部分村民也认为村民小组这样做不对,但
按照陕西省计生条例,独生子女户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时应享受多一人份额,双女结扎户享受多八个人份额,请问,独生子女和结扎双女户在应分的多一个或半人份额时,是否有年龄限制?独生子女在结婚后是否也多享受一个人份额?独生女出嫁后(户口迁出)是否仍然享受多一人的份额?
毕业后,第一个公司是西城区集体户口,并负责档案。离职后,第二个公司负责档案管理,档案放到海淀人才,户口还在第一个公司。最近又要到新公司,新公司不负责档案和户口。我遇到两个问题:1.是否可以将档案从海淀人才的集体存档直接转为个人存档?2.如果因为户口在西城,档案要回到西城人才的话,西城人才接受我这种集体户
出租汽车公司集体购车,但是都是我们掏的钱,车属于我们个人,但是营运证都写的公司的名,合同上写的也是租
出租汽车公司集体购车,但是都是我们掏的钱,车属于我们个人,但是营运证都写的公司的名,合同上写的也是租赁费而不是购买费用是那么多。我们这些司机应该怎样给他们签这个合同,是不是国家有规定出租汽车不允许挂靠个人
我们村有一块集体宅基地,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第三方,我有他们转让的协议书,请问我是否可以已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撤销,遇到这样的问题作为个人我有权维护吗?该怎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