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银行从事临柜工作的普通职员,刚进单位时实行的是一天两班倒的工作(例如:上午8-12点和下午12-17点。不享受节假日)。2006年起,我们的工作时间被调整为连续工作两天再休息一天的两休一工作制(工作时间为8-17点,夏令时8-18点,不享受节假日,除吃饭时间无午休)时间一直延续至今。(其它岗位工作时间至今未变)其间曾经由于员工的一至反对暂停实施过,但后来又被管理层以种种理由重新实施。需要说明的是:其间我们享受的是每日一餐的伙食补贴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工资。 每天要面对大量客户导致我们长时间精力高度集中后所带来了业务差错风险的增加以及服务质量的下降。我想问,银行如此安排,在司法上是不是有法有理可依?不是说我们的社会是同工同酬、按劳所得吗?为什么同样的薪酬同样的企业,我们要比别人每月多工作40小时且不享受法定节日,为什么我们比别人多付出了却只能拿相同的工资? 非常希望能有法律界的专家能帮我们和我们这个群体解答我们的困惑,并留下你的看法。假如我们提起诉讼,我们要如何举证?能多大程度为我们争取自身的权益?可能需要多久?
我公司有个别员工,为了得到补偿金,想方设法要求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正在用人之际,原则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不会主动解除合同,但他们在顶撞主管,工作上不合作,甚至殴打主管,这样公司与其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付补偿金?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向员工给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呢?谢谢 本人所在公司现已经停工·停产三个月,无一领导出面解决,八百名员工每天早晚按时打卡到现在,前两个月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960,现在没有了,我们合同要到2012年,我们应该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一家单位的人事,公司业务部门有员工签署3年劳动合同,试用三个月,但是现在马上试用期到了考核不合格,但他本人又非常想留在公司,而且说服领导同意其留下来继续试用,但人事部门如果同其签署自愿终止之前的合同,进行新一轮的试用这样可以吗?会产生劳动纠纷吗?谢谢
员工过失致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该问题是否需要先行劳动仲裁然后到法院解决,该公司规定是否违法
一员工(门岗)在其值班(夜班)过程中未能坚守岗位,导致丢失物品约1万元。公司岗位职责有一条规定“凡因过失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赔偿损失;凡因主观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开除且要赔偿损失;凡伙同偷窃和不法破坏的,除扣发所有工资并赔偿损失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型事责任。
企业员工非工作时间被谋杀是否属于非因公意外死亡?企业是否承担丧葬费和救济金?
企业员工非工作时间被谋杀是否属于非因公意外死亡?企业是否承担丧葬费和救济金?
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合同期满,此时企业不续签合同,是否需要按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
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合同期满,此时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按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
单位再代个人像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务部门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上缴个税员工明细?并登记到每个个人员工名下?每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处理方式都不一样吗? 我所在企业答复说: “公司注册地在昆明,个人所得税交在昆明,由企业代扣代缴,税局也不要求提供个税的员工明细,交费后统一开出税票,这张税票的抬头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