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工资构成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A)+岗位津贴(B)+月度绩效奖(C)*系数+年度绩效奖(D)*系数;AB两项每月固定全额发放,D项年终发放; 第一个问题: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只按A(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是否合法?因为据说每月固定发放的薪资都应算加班工资基数。 第二个问题:请事假一天,公司按ABCD四项的总和扣除薪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和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相比) 第三个问题:合同到期日为20号,公司不续约时,当月工资是否应该按满月发放? 如果有相关法律条文,请指出具体相关条列,真诚的感谢~~
请问律师,单位现在要补给我05和06年的加班费,我想问的是在补发的时候是按照当年的工资标准计算那还是以我现在的工资标准计算啊?
我想咨询下 我在这家公司干了又半年多的时间 由于一些原因 本月我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 我每个月的工资为2000 加班时间为80个小时 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我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
很多公司未给员工加班的工资和补偿,如建筑、混泥土搅拌公司等。员工的是两个班,每班为一天一夜(当班任务未完就直到次日早上八点,若早就可以早收工,但说的是一天一夜为一个班)。 那么按照劳动法,公司并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得到同意此作息加班方式,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那么要是要求公司赔付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可
公司在和我签合同的时候,有一条补充条款注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3,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基本工资也是当地最低工资,远远低于实际工资。 请问劳动法允许这样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谢谢!
我的劳动合同上签的工资是3000元/月,可是公司把工资分成底薪+经验加给+津贴+全勤,这样我的底薪才1400. 现在公司加班费的计算是按底薪算的,我周末加班的工资还没平时工资高呢,这样算是不是不合法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