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那么如何使用法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呢,具体的方式是什么呢?谢谢!
09年初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朋友开始借款,利息属于高利息每月10%。 到09年9月份已陆续借款将近70万,其中到09年4、5月份的时候已经无力偿还过多利息 开始用再借的款来支付高额的利息。到09年9月份以偿还利息约为36万多。到09年9月份开始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到现在。现在借款人说不用我再承担09年9月份到现在的利息 只要支付70多
律师朋友们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给一个朋友作连带保证担保一笔借款,但前提是用我朋友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写入借条中。目前我朋友下落不明,出借人把我告上法庭,借款人将缺席,当我收到传票时发现借条的绝大部分内容是打印的,但约定利率的条款是手写的,明显是后补的,且没有借款人摁手印认可,这样的借条还有法律效
我和他本来是男女朋友关系的,因为买房问题他自愿出钱给我买房,但后来因感情上两人有点分歧,所以他现在向法院申请叫我偿还他给我的买房的钱,他向法院说是我借他的,我不想和他吵架也不想上到法院去,他说叫他撤诉也可以,只要我把房子改成他的名字,我不想伤到无辜的女儿,所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了一份协议给他,说是
在15年前,我在1月份找朋友借了现金1800元,当时打了借条。在同年的9月份我已全部还清,当时我问他要我打的借条,他说条子已找不到了,当时关系不错也没叫他打个收到条。可时隔15年后,关系已不好,形成了民事纠纷。他又问我要15年前我已还了他的那笔钱,他声称借条上我还注有利息,当时借条当中我已忘了是否注有利息。现在
朋友(被告) 于2005-3-29向高利贷借款3000元,之后的几年利滚利,据说欠下了十几万,利息民间说法是1毛钱算。原告余某每隔二、三个月将利息结算重新写下借款单,并让被告签名按手印。借款期间,被告经常不定时还款,数额也数不清还了多少。缺少法律意识,还款时也未写任何收据之类的单子。 ; 帮分析一下问题 1、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定于2011年5月1日前归还本息,到期确不还,怎办
现已经申请执行,不知道能否拿到钱,要是她以总总理由不肯还钱,(原来借钱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房,因为贷款没有批下来,所以就先借给她了,)没想到她买了几个月就把房子卖掉了,乡下的房子是她父母的,自己离婚了,商品房也卖掉了,我该怎么办,她要是一直说没钱,那我的钱是不是就打水漂了呀, 恳请徐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