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下属部门的会计,到总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由于不够细心,没有核对就签字了。领完后,担心自己携带不安全就马上将发票给我的部门领导保管。第二天早上,当我读卡核对发票号的时候发现少了几张,我马上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到税务局将丢失的发票撤销,公司经过几天的调查没有查出结果,准备报警,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为了与银行合作,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万,有哪些法律责任?请教一下。谢谢! 象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免税企业,没有造成税款流失,也没有利用虚开发票去赚钱,而是为了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而虚开的,象这样,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急!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