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一家有名的商业百货,双方签订租赁我方商品房十年的合同,但在第6年未到期便单方不履行合同撤走,我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剩余4年租赁费。一审判决书为: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人民币(法院仅支持赔偿一年半的租赁费)而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而目前双方收到判决书已逾10天,对方并未有付款的意向,我方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想知道,对方应从合适起支付一审判给的30万利息,是一审判决生效后,还是二审判决生效后? 一审判决结果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一审至二审判决期间的30万元的利息吗?谢谢!
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十万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日期:2008年3月26日 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请问,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日期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请问,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日期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请问,二审维持原判,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一审还是二审日期计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原告一审胜诉,被告被判还款及迟延利息,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败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请问,原告应得的利息怎么计算? 是按一审判决生效日算还是二审生效日算?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院判决十五日后不履行加2倍利息,是从一审生效期,还是从二审生效期开始计算
不支付判决的违约金,迟延加倍的利息从那一次判决的日期开始计算?
我起诉一审判决对方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利息。双方都上诉至中院,十个月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至今(又3个月)对方也未支付违约金。我现在正在准备申请再审、乃至下一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都维持原判(判决不公!)。想请教:对方应否支付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加倍利息?如果应该支付利息 是从一审判决的日期
公婆各有理,法理有欠缺,百姓磨破皮。本人看法:一、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有上诉的权力,如果超过上诉期或者不上诉,那就必须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如果当事人上诉了,一审判决暂不生效,就等二审判决了,如果二审改判了那必须按二审判决的内容扏行。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那就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判决书当
对方是一家有名的商业百货,双方签订租赁我方商品房十年的合同,但在第6年未到期便单方不履行合同撤走,我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剩余4年租赁费。一审判决书为: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人民币(法院仅支持赔偿一年半的租赁费)而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而目前双方收到判决书已逾10天,对方并未有付款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