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进的公司,合同签到2012年8月末,2011年的三月,公司以不景气的理由说我工作量大副度减少,让我转岗,把人事的工作接过来,我拒绝了,公司随后就给我了一个通知,说公司不景气,跟我协商让我接人事的工作,未妥,从4月1日起,只给我发合同上规定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一周只要保证两天出勤。请问我遇到这情况应该怎么
2005年8月进的公司,合同签到2012年8月末,2011年的三月,公司以不景气的理由说我工作量大副度减少,让我转岗,把人事的工作接过来,我拒绝了,公司随后就给我了一个通知,说公司不景气,跟我协商让我接人事的工作,未妥,从4月1日起,只给我发合同上规定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一周只要保证两天出勤。请问我遇到这情况应该怎么
我在公司试用期未做满一个月,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辞急职,公司按底薪1100元扣我15天工资750元,法定假期加班也算在15天之内,这是否合法,我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朋友在房地产代理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公司和其签订的合同是销售代理合同,就是公司以委托的方式和朋友签订了公司代理的房地产销售项目。公司未签订其他劳动协议也为朋友办理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朋友有何权益可以主张?
单位不将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保公司,而是发到员工工资里,是否合法,员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单位不将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保公司,而是发到员工工资里,是否合法,员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员工没有解除合同,又消极怠工,造成单位损失,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员工工资,并执行培训协议(上岗前已培训,单位支付费用,并约定了培训协议)?
我在2008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就一直没有再签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目前我有份新的工作我想离职,2011年4月25日与单位协商半个月完成交接,但是2011年5月4日开出离职证明时.但单位却以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工作交接时间不足一个月,为理由扣除了我4月份得工资。单位这么做是不是违法行为,我该怎么办?
我今年18岁来自湖北,今年3月来到河南27日在一家KTV娱乐会所做收银,当时什么都没有,经理只给我一份简历填完以后我就在那上班。每天都需要上班,每个月15日结算前个月底工资。在4月30日23点上完班我就因家有事需要回湖北,当时还没走,在外住了一天,第二天才给经理打电话说我要请假,当时算是已经旷工一天,经理在电话里
我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我们柜台有3位员工,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按提成制算的,没有底薪。当时,有一位员工因病住院,不能上班,但依照劳动合同,公司还要继续补发这位员工五百多块钱,直到合同期满为止。但是公司却从我们的提成工资中抽取共500多块钱给那位生病的员工,我们真是冤枉啊。请问这样合法吗? 还有,
我与2009年进厂时约定的是在我们车间的三楼修机,现在没有经过协商就说要调我到一楼修机,请问工厂的这种单方调动工作地点是否合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