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里有些新生小孩和嫁进来的新媳妇因为农村土地30年不变政策而没有分到土地,时任的村民小组长以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让大家一直相安无事。但是这两年因为城乡一体化对农村土地的征用赔付情况出现,那些没有分到土地的邻居就开始为保护她们未来的利益而不停的奔走相告,四处滋事。
2009年,我父亲去世后,她们便盯上了我家,她们认为我父亲去世,家庭成员减少,理应向她们交出多余的土地,为此她们不停的穿梭于镇里和村里。去年村里进行农村土地权益确认,我们曾经坚持“生不添死不减原则”的村民小组长擅自改变土地承包格局,无视30年不变的规定将小组土地以小组当时实际人口数量进行平均分配并发证确权,将我们家的理论土地权益减少(实际上的是以前该我们种的还在种),以至于在确权后如果一家有四口人的土地权益在5亩多,而我们则以实际人数的2人确得3亩左右,直接将我父亲的生前的那部分减除。因为对此有异议,所以至今我们和部分邻居都没有认可此次确权行为(没有领确权证),并因实际土地数量和确权土地数量的不符埋下争执祸根,于是导致现在没有分到土地的邻居都要求我们交出多余部分,请问我家应该交出这一部分吗?请附上根据。
谢谢!
对于确权问题的补充:成都市在2009年对我们那里进行了土地确权并发证,但是由于小组是按小组实际人口数量进行的平均分配确权,所以导致我家(父亲刚去世一年)确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缩水,当时因为不懂政策法规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谢谢!
我离婚分割财产时分割到了目前所居住的房屋,房产证上是我前夫的名字,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要缴纳土地收益金。请问:这个房屋本来就有我一半的产权,现在更名而已,过户也并未产生收益,请问为什么要缴纳土地收益金?本地收取土地收益金的依据是什么?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不同案由起诉到同一法院,法院“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立案,重新审判,还是裁定属于“一事不再理”不予立案。现在还能就这一案件申请再审吗?申请再审是向一审法院申请?还是二审法院申请?
我家的汽车放在楼下,一晚上时间就丢了,小区口都有监控和人员看守,车丢了,物业公司是不是应该付一部分责任呢,物业费我们一直按时交纳的!
父亲去世后,不在承包范围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分割父母土地经营权吗
前不久我父亲去世了,母亲也丧失劳动能力了,我哥嫂现提出要分割父母土地经营权,但我不同意。理由是我哥早已分家立户并集体给他们一家划分过土地,他们一家为另一个承包户,我现在和父母为同一个承包户,而且我老婆孩子都没土地,所以,我认为如果再给他们分既不合法也不公平。请问,如果上法庭我是不是有十足的把握保留父
作为二儿子的媳妇在房产分割时不在场自己家庭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还有在农村我们自己盖的大门的所有权能否归另一方
我与九五年从黑龙江省整户迁入兴隆山镇金钱村.九七年在金钱村买房.九八年分地.因村里没公开分地.不知道所以没有分得土地.知道后多次去要.村里以各种托词没有分给我土地.现在征地拆迁.村里不给我征地补偿.还不给我列入集体成员.合理吗.
我想咨询下,我家承包了15亩地,在合体还未到期期间,甲方要占用地作为坟地,请问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五二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宅基地部分是否有效??调解书又这样写,我该如何处理?
我家的祖遗宅基被邻居强占,后经法院调解,调解书上指出了我家的使用界畔,邻居强占的一部分说“保持现状”,另一部分根本没提。当初法院调解口头说“先将两家隔开,不让打架,你有《五二年土地证》,随后找相关部门再进一步解决”最近几年我找相关部门处理,但土管部门说“法院将你家的使用界畔已经界定,你说的邻居强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