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900元工资,如果请假扣掉200剩下700元,但是这个700元低于当地的最底工资标准是不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想请教一下,我该怎么办好些. 本人经营一个小厂,因经济环境影响,对未来一年不能预计. 工资都是计件的,一个月不加班再除去休息日,能拿1200-2000不等,明年估计要做几天,放几天了,有些人工资可能不到最底工资标准(因为实际可能只做半个月的活). 那这样一来,还能按实际计件工资发吗??还是必须按最低工资包? 也可以这样问,对
企业病假工资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是否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放?
企业病假工资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是否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放?
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是1200,但该单位的工资是1200,请问这样有违反劳动合同吗?而且我们在非上班时间强制性要去帮该网吧派传单宣传活动,而没有加班费,反而没到的还要罚50元人民币,这样如果要处罚,那么用人单位怎样赔偿劳动者?
我就职于武汉汉阳区一家汽车4S店。从2010年那5月出台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起,我的工资就低于最低标准。我在汉阳区,最低工资标准是900元,我只有700元,含社保。公司跟我说,算上加班费,我的工资就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了(算上加班费,扣除医保大概1000元)。根据我的对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的理解,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说发
急,我是一名教师,因生完小孩到上班时间感觉身体不适,拿着医院出示的诊断单到教育局相关部门请假,层层签字批准,但是请假的这将近两个月时间扣除了我两千元的工资,心里很不平,孩子的什么都需要钱,我现在该怎么办??请看到的律师或相关知情人员尽快回复我好吗??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