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1年1月份选中一处商品房。打算做公积金贷款。在选房前,售楼员告诉我可以4月份签合同。我于一月中旬在楼盘先交付定金,交定金时我曾问及若我最后没有购房,预交的钱是否可以退,交钱处财务人员说可以退。签订认定协议时,我看见其中条款上有若违反协议,不予退还定金的条款,而且条款约定2周后交首付款并签订协议。我当时考虑到我没有办法在其约定时间内凑齐首付款,并且对于其口头承诺和条款不一致存在异议,故没有签订认购协议。只拿了写有定金字样的收据回来了。因为我当时很想购房,而开发商因为我选的房子楼层房号不太吉利,没有人选该房,故而双方都默契的选择拖延。今年2月9号国家调控政策出台。我虽然前套房只有70平方米,但仍然属于二套房,公积金政策要求首付起码6成,其余部分贷款。而商业贷款利率更高。这就意味着我的首付要多凑10万,开发商与商业银行协商后同意可以首付5成,建议我们改换为商业贷款,但是改换商贷每月还款增加近800元。对于我们压力更大,再加上我怀孕了,打算生育,雪上加霜。故此我们打算延缓至1-2年后再购房。但是开发商认为我们交纳定金构成事实协议,我们违约,不能退还定金。 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我有一处商铺转让使用权,当时他交了6000元定金,现在到了续约阶段,本来就可以过户了,但商场要求在另一个地方租用商铺这边才可以继续续约、过户。现在他说拿不出在那边的租金,不转了,要求退定金,我说本来定金就不可以退,他说没有转成功是因为商场方面的附加条件,双方都没有责任。现在僵持在这,应该怎么办? 由于他
事情是这样的,我与09年8月23号与房产公司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定金,其中协议书中规定我们要在9月8号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合同时,我们提出要查看“五证”的原件,他们只给出其中的“四证”。因此合同没有在8号签订,我方提出一个证明,让他们签字盖章,证明的原文是:乙方于09年9月8号前去签订
因工作需要想租套房子,找顺驰看了之后,房子很满意,但价格有点不满,顺驰工作人员说如果房子可以,就是价格不满意的话,他可以再和房东商量,但必须先交押金,我有点犹豫,但他跟我解释押金只是为了让房子不再让其他人再看房,如果到时候价格不满意的话还可以退还,便交了定金,但回来朋友说定金是不可以退,心里想想又有
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并按约定收了定金:第二天对方反悔,我可以不退还对方定金吗?
我和买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并按合同中所写“乙方以定金形式向甲方交付房款*万元”收了对方定金。第二天,对方来电话说不能履行合同了,同时因为签约时间只有一天,愿意稍做赔偿表示歉意。请问,我可以不返还对方定金吗?
订购购房的协议上签的名字同按的手印不是同一个人,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拿回定金?
我在***下了2万元的定金,签订了订购房屋的协议,后来我觉得他们的房屋加上赠送面积没有他们宣传的那么大,要求在购房合同上写明他们宣传的使用面积,但是开发商不同意,现在我想退定,开发商也不同意,并且要求五日内签购房合同,否则没收定金。我想问该如何拿回定金呢?另外,订购购房的协议上是写的我妹妹的名字,但是按
我与别人口头达成租房协议,约定一周后签正式合同,收了别人定金,打了收条,第二天别人要求退还定金不租了,我是否应该退还定金?
律师: 你好 我于2010年7月在东郊经适房园丁新村三期金海湾项目排号购买房子,该楼盘在承诺了多次的开盘后,最终在10月以售楼部需要拆迁搬移为名,又推后了开盘时间,在10月23日他们说由于不能开盘,为了稳定人心,所以开发商让利推出了交三万抵四万的优惠活动。我们很多人都参加了,而那个时候开发商就称已经办理了
我在某商家购买物品,签订了商家自己的合同,交纳了20%定金。后来因为某些问题,我要求解除合同,商家以受到损失拒绝退还定金。合同中只提到了定金的交纳比例,只字未提若其中一方违约,定金如何处置的办法。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退还定金?
我父亲的公积金只可以贷十年,去看房时售楼小姐说可以贷20年,我父亲也不懂这些东西,当时就签下了合同,并且交了定金。过了一个星期去交首付时,被告知我父亲的公积金只可以贷十年。我父亲当时就不想要这个房子了,因为贷十年钱不够,但是合同签了,定金要不回来了。请问,这是不是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不知情权?
女方退婚,之前的所有礼金等等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还?如果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和女朋友恋爱一年,过年的时候已经订好今年六月办理结婚登记证。可是之后第二天她背着我去相亲,最后提出跟我分手。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中,她在我们家收的礼钱和过往一年中我们共同生活消耗的钱,有两万五六的样子,我能要求她退返一万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