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八十年代父母公租房给儿子作为婚房改儿子名字,94年房改儿子买房,产权归儿子,2003年父亲遗嘱说是他的祖产分配,这样合理吗?
家庭情况: 现在我有一亲戚家的情况是这样的:家里有一处三层自建的楼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和老婆只有一个独生女儿,丈夫的父母健在,并且丈夫有弟弟妹妹4个。现在丈夫不幸患了肝癌,目前正在治疗肝癌的阶段中,丈夫还是属于头脑清醒、能够自己生活的人,但是老婆担心丈夫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离开人世。而且,
06年毕业,毕业时户口放到了河北省人才,现在想把户口迁回衡水大麻森,已经开了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了衡水政务大厅还是不给开准迁证,到底都需要什么证明,由什么地方出具的证明才给办呢?
我母亲在去世前立了房屋遗嘱公证书上面写是由我一人继承,任何人无权继承,现在拆迁了我那补偿款买的房屋产权人是我(所有的买房钱都是我拆迁的补偿钱没用他人一分),问我如果离婚我妻子是否有的分,谢谢你们的回答,
我父母于09年立了一份遗嘱,确定由我作为其名下房子的唯一继承人,遗嘱未作公证(遗嘱系我父亲写,父亲母亲共同签字并按指印)。我的爷爷奶奶已去世,父亲今年也去世,母亲还健在。我的兄弟姐妹目前均同意由我作为父母房子的唯一继承人,但我担心以后有纠纷,想让兄弟姐妹在遗嘱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该遗嘱是父母的真实意愿
父亲留有遗嘱,但未公证,说明将2处房产都留给母亲。现在母亲身体很好,想自书立遗嘱将这两处房产留给4个孩子中的2个,但户名还是父亲的,公证处可以给公证母亲的遗嘱么? 如果母亲此份遗嘱不公证,等母亲百年后,是否有法律效力?
个人通过继承或近亲属之间受赠取得的房产如果符合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水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判定条件则其转让所得,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与丈夫都是再婚婚后生活了24年,(丈夫婚前有两个儿子都各自了成家,我有一女随我们生活)在我们生活期间共同修建了房屋一栋,房产证上面的所有人是我丈夫的名字,共有人是他的大儿子,现丈夫,大儿子都已经死亡了,留下了有一个8岁的孙子(小儿领养到的),丈夫生前也留下了一份公正了的遗嘱,遗嘱上明确了继承的份额,
我姥姥姥爷已去世。 没留下书面遗嘱 只有口头遗嘱 指定房产为我继承。 我姥爷家有3名子女。如有一人不承认遗嘱有效, 我还能继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