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工作有职位,基础工资,工龄,餐费,交通补助,环境补贴,这几部分组成,大概是3000,我想问一下我的加班费得基数是多少的?
在上海有很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比较低,那在算加班费的时候以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可以减少加班费支出,这样合法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难道不包括津贴,工龄补助,奖金。。。。 例如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1100,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70%÷20.83×200% ,这样符合上海的法规吗?
节假日加班的计算基数和请假扣款的基数不一样,是不是不对的啊?
十一假期的加班工资是按照合同写明的960元/21.75天来计算的(960元是公司自己填的数据:因为公司在杭州,我们是在嘉兴上班。签合同时员工只填上自己的姓名、性别、学历、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还有最后的签名,其它都是公司自己填的。我们根本不晓得工资标准会被公司写成960元/月)。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是1700元/月-养老金社保等
我打个比方。 我工资1000,津贴1000,但每个月人事在算加班费时,只以我的工资1000为基数进行平时1.5倍的计算,至于津贴却没有算在里面。我想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是违返了法律的哪个条文,请告知,谢谢!
我们公司一般都是一周上五天半的班 签的劳动合同注明“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现在公司要求 七八九月周六下午也上班意思就是周六上全天,十月十一月双休。(没有加班费) 如果不加班 周六下午按照请假扣钱 请问公司这么做 合理吗 如果我不想加班 应该怎么做
工资单上签了字,是否就是承认对单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同呢?
在工资单上签了字,是否就是承认对单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同呢?(合同中没有注明加班计算基数和约定数额,实际到手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 补充:现在只按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我们十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个人认为不合理,因为我们品是请一天假就按照我们每月总工资来除以的,但是这一次十一加班工资老板却说每个人按照基本工资除以30来计算,这样做合理吗?我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但是十一加班工资却按照基本工资1000元计算,合法吗?
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以基本工资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这边对假期工资有这么一条“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全额工资的70%来计算假期工资”,这里面的约定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确定工资的70%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