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口头委托乙方(个体户)加工了三批服装,但欠了一部分加工费,乙方已将这三批的服装全交付给了我。现我又(第四次)委托乙方加工了一批服装1200件,但这次乙方仅交付了200件给我,余下午1000件没能交给我。理由是我没有全部付清上次的加工费,从而是行使留置权。(按习惯加工费都是先交付服装后才付款) 问:1、乙方对于这1000件服装是不有权行使留置权?因乙方没能全部向我交付这1000件服装给我造成的损失可否要注乙方赔偿? 2、另外,这四个批次的加工服装,是分四次均是口头合同,每次加工的服装种类是不一样的,乙方能否有权行使留置权?谢谢!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约金是按《劳动合同法》还是按《培训协议》?
我2007年3月1日与原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2008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进行为期10个月的脱产培训,协议内容主要是培训完了要回公司服务2年,如果违约要赔偿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2009年7月培训完我就辞职,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金额。我跟公司提出只赔偿培训费,不赔偿工资,公司
我与企业签下如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从事了工厂重点产品技术开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工厂3至5万元赔偿金。 我由以上违约行为,需支付赔偿金吗? 我的“违约”,是指负责了此类项目,现已提前30天要求解除合同,我07年签的无固定期的合同
当时法院判决单位违反解除,但写在合同中的违约损失我没有要求单位赔偿,单位一直拖着不肯开退工单,过了几个月才开出来。后觉得单位欺人太甚,所以重新进行起诉,这时是要求单位赔偿违约损失呢,还是要求单位赔偿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到开具退工单之日的退工损失呢?请各位律师百忙之中帮忙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本人于2010年06月29日租下一套单生公寓,租期为一年。先支付了2000元押金跟半年的租金,剩下的半年于2010年9月31日前交付。租房时合同里明确写明:惠康1.5匹空调一台 全新,液化气罐一个 新。但住进来以后才发现空调是5,6年前的旧的,只是壳比较新,开始便是不能制冷,换了一台更旧的以后现在不能制热。液化气罐于2010年6月
通知 以下员工劳动合同于2010年11月30日到期,请以下人员在2010年11月23下午3点至2010年11月25日下午到人力资源部与步升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过期不签者,视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人员需带4张1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A4纸复印) 人员共150人
我去年11月份租了两间店面,当时租的时候比较急,要求房东拿出房产证的时候他没给我看,后来强烈要求下才拿了出来,发现面积居然少了近10%而且房租比邻居一样面积贵了近3倍,我跟他要个说法,他避而不见。我现在该怎么办,求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