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公产房,使用面积为33.95平,居住面积21.8平,辅助面积为12.15平,房票上没有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的平米数。但我们住房的取暖费一直是以54.65平为计算的。其有有部分住房在早些年已经房改完毕,但此时的房照上的建筑面积却缩水了,更为不理解的是,同一个立厅楼的建筑面积却不同,分别为51.6平,52.3平,54.3平了。
预售房逾期五个月未交;房屋实际面积小五个平方;建筑预定方案有所改变;在顶楼施工期间就叫业主去装修下面楼层说这就算交房了,但事实到现在还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想请教一下相关律师。谢谢!
拆迁合同中约定回迁房是70平米,可交房时开发商说房子超面积10平米,要我们按商品房价补交房款,我们怎么办?
拆迁安置执行(拆一还一)标准,安置高层加10%,导致原居住面积缩水,拆迁户十分的揪心和不理解,尤其是对10%的性质不明确,它究竟是补公摊面积差额还是鼓励节约用地.提倡居住高层?谢谢律师邦助解答一下.
房屋的现在的面积超出了我签合同时的6平米,我要补交这部分钱吗。(当初不太懂,现在我看了合同有一条是:实际面积由市房产局实测为准,多退少补。)我当初签合同的面积大约是89.9,现在是96平多,我需要补交吗?现在房产证下来了,但在开发商手中,开发商以此要挟怎么办?
我家是08年8月24日棚户区改造拆迁,协议规定2010年3月1 日回迁,2011年1 月才办理回迁几天去办理,却发现协议规定的45平米变成41平米多,开发商只同意补偿2700元每平米(动迁时应付的面积是44.68又按800一平米交纳256元,如果增面积也交2700一平米),我认为不合理,我认为我的缩水率太高了,协议中未就缩水率进行约定,我
2009年9月在大信海岸购房,合同上规定房屋建筑面积138平方米,套内110.5平方米,公摊27.5平方米,2010年12月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建筑面积133平方米,套内110.5平方米,公摊22.5平方米。购房合同上规定计价方式按照套内面积计价,但现在问题是公摊面积减少,发展商不同意退款。
建房时没有提及,办了房产证,20多年后,分家的当事人都不在了,其家属及儿子又称有分家单说房产证面积上有两件祖房分给他们所有,应如何判断房屋及地皮所有权??
你好!我看了有关规定说单层层高高于4.9米的是算做两层的面积,我家的厨房有5米多高,单层!因为马上面临着拆迁!请问具体是算几层呢?国家有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吗?具体是多少号令多少条呢?在这里谢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进行细心的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