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亲戚解放前曾委托我外公帮其代建上海一幢房屋,当年亲戚在国外,汇入过一些资金,但逢遇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工程抛工,当年因历史因素,我外公无法联系到亲戚,为完成房屋建造,外公自己垫资,使整幢三层楼房屋完工,文革后联系到亲戚才告知详情,亲戚因一直在国外,故准予其中一楼层可由我外公一女儿(及家人)居住,且亲戚于若干年后又亲笔写下一字据),字据中清晰说明了欠我外公的垫资款待该房屋被收购/出售时,将一半用于偿还外公垫款(原件在亲戚女儿处保管,我们留的是复印件),但因该房至今未被收购/出售,故外公垫款至今未能得以偿还,现我外公及亲戚均已过世,亲戚的子女继承了该房产权,我外公曾住该房的女儿也已过世,但其兄妹(外公的其他子女)及晚辈户口在此屋内(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其他亲戚家,兄妹无房,其中一晚辈有房),现亲戚子女,即现产权继承人起诉户口在内的外公其他子女及晚辈,要求他们迁出户口并腾退房屋,外公其他女子出示现产权人父亲留下的偿款方案复印件(亲戚女儿故意不拿出字据原件来),对方律师称复印件无效,若现产权人起诉成功,那外公现子女是否会被法院判决腾退房屋并迁出户口,仅能得到一些动迁补偿(屋内有家具物品)?而外公的垫资款也无法再得到偿还?。。
现产权继承人起诉户口在内的外公其他子女及晚辈,要求他们迁出户口并腾退房屋.
问题:
(1)现外公其他子女(户口在内)是否可延续此房屋使用权?
(目前暂居别处)
(2)是否会被法院判决腾退房屋?户口会被判强制迁出吗?
(3)外公的垫资款是否会因复印件因素而被否定、从此不能再实施原定偿款方案?。。
在法庭上对方承认我外公垫款建房之事实,但辩称此款后已归还,但其证据仅是亲戚过世前一年写给他自己女儿信中的两句话,称此款若干年前已还(时间竟早于立字据年份),信中说他决定产权留给自己子女及后代等,似有对曾立下的“偿款方案”有反悔之意,通俗点说就是“赖账”。。
(4)亲戚子女用“信中之言"作为证据能否成立?(亲戚本人已过世)。
万分感谢专业律师的答复及帮助!!!
业主是指房屋物业的产权人,他具备房屋的是使用权、所有权”,那请问,我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我爱人算是“业
关于业主身份的界定,夫妻共有的房产,但产权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业主),另外一人是否具有业主身份,如果按物权法规定,那另一方就不能称为业主,这样,共同居住在此房屋的夫妻,一方享有业主身份,而另一方就不是业主身份,请律师给予回复。 谢谢!
公产房,2130年变更承租人时,因有拆改,交拆改费1200元,房管站已开具发票。今年要买产权房管站又要我补交拆改费3300元,共计4500元。请问房管站这样反复收费是否合法?关于公产房买产权时的房屋拆改收费问题是否有具体规定?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您好!我想问1下,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 房屋的户主是我,我想把房产权转给我的父亲
您好!我想问1下,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 房屋的户主是我,我想把房产权转给我的父亲,能办理吗? 办理后这个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分割财产以类吗?
律师您好,这几天我爸妈在市区给我买了一套房子,请问律师这个房子是我的房子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另外,我老公在结婚前郊区也有一套房子,这个房子我有份儿吗?不是说,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6年后,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
今年五月份和家人在北郊看房子,是现房,觉得都挺好,我们问售楼人员,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他告诉我们是2008年拿的地,70年产权,就到2078年,因为是现房,好多户已经入住了,售楼部没有放置国有土地使用证,售楼人员说放公司了,我们也没有再问,后来签合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这一栏是空着呢,我
我们小区在卖机械升降式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请问: 1、如果我和开发商签订了协议注明可以享有与住房一样的70年使用权(超过国家规定的租用协议20年期限也一样免费使用),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超过20年会不会出现问题? 2、如果在此期间我要卖房,该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吗,该如何操作? 3、如果在此期间出现
我户口转城镇后农村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和房基地使用权还可保留吗
我想办一个城镇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开资多一些,可农村户口不能力办理城镇养老,所以户口移到城镇后农村三权怎么才办?
爷爷已去世,继奶奶在世,我父亲是军人我户口一直与爷爷在一起,现在住面临房拆迁,产权是爷爷的,爷爷去世后产权应变成父辈们的共有产权,请问我虽然不能得到拆迁补偿,但能否得到住房安置?
我现在上大学(已成人),爷爷已去世,继奶奶在世,我父亲是现役军人,我从小户口一直与爷爷在一起,现在爷爷住房(我户口地,也是父亲参军前户口地)面临拆迁,产权是爷爷的,爷爷去世后(产权还没有正式变更)产权按理应变成继奶奶与父辈们的共有产权,请问我能否得到拆迁补偿或安置?我希望得到拆迁安置,能实现吗?
律师你好!我外公留下一间房屋,此房屋是当时外公的公司作为宿舍分配,使用权转让方案上写明为:“公司租用宅基地建成的,当时未有进行报建规划,做为公司宿舍承租给公司职工”。现在外公去世,外婆年迈住院中,其外公五子女,包括我母亲(三女)。本人母亲在2000年公司倒闭时与公司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卖了给我母亲,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