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甲,出借方是乙 甲方签下借条,只有签名的字迹和手印是自己的,其余的都是乙方的字迹,现在问题是甲方没在乙方规定的日期内归还规定的数额,只还一部分并且有表示在过几天归还,但是乙方在借据上面做手脚,把原本没有规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上面增加这两条下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利息是每元每月2%,这是符合正常规定的吗?)。那么甲方该怎么做,是不是只要甲方能证明乙方是做过手脚的就可以不用支付任何的利息了,还是说这张票据还是有效的呀!甲方现在没能力归还全部,当初只是口头协议,一年内或半年内归还部分,并且甲乙双方表示无异议,那么现在乙方出尔反尔,甲方该怎么做?
我现在买了一个二手房,总价100万,单价1万6千,已经交了2万定金,违约责任是中介的既定条款,为房屋总价的10%。现在我不想要了,是不是损失那2万定金就算完了?如果打官司,是不是那个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官予以调整呀,应该是多少钱?我最关心自己到底损失多少钱,谢谢!
我家房屋没有什么证于3年前卖给了别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 ?现在房子遇拆迁跟当时卖的价格悬殊很大,我现在想收回房子,可以吗?应该怎么做?
1。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举证责任。2。买方违背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提出所谓长达近十个月分别五次现金交给卖方人,竟拿不出一次付款凭证,如何认定其法律作用。3。买方所谓现金付款只有证人(且证人说不清准确数额,其中还有其亲弟弟一人作证)无卖方收款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此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对方,去年接了一个工程,全权经手人是我,今年合同要到期的时候,公司接到了对方的法院传票,内容就是施工部合格,树的成活率不高,假如现在宣布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吗
昨天(2010年11月20日),我的儿子在我们全家所有成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中介人、证明人)在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变卖,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这套房子是我们老俩口赠予儿子的,但是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 其次,我们老两口非常不愿意卖
我在10年9月初委托某一中介出售一套房子,很快就有买家有意向购买,于是在9月5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当时买卖双方并没有同时在合同上签名,因为那天我突然有事要先走,中介就叫我先在合同上签名,等我走后,那位买家再过来签名.但那份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付房款首期的时间,也没有写明约定在什么期限内办完所有过户手续.当时合同
父亲已去世,留下拆迁房一套80平方米,共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儿子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过户时强行要其他子女签名,在调解无效下,买方把其他子女告上了法庭,现在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还有这个买卖合同有效吗? 你们说的这个合同无效,问题是我们宁波地区的法院判这个合同有效,现在法院
你好!我通过中介在沧浪区买了一套未满五年的二手房,合同是2010年10月23号签的,当时房东的房产证还没出来,要一个月后才出来,合同上也注明了,房东于一个月之内办好产证,他也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办好了产证。然后我们的合同上第四条款 付款方式写的第一条是:“乙方于2010年10月23日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根据房管
我房是镇上的二手房,去年买的,镇上很多房子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房产证,所以我买的房也是没有房产证的那种,我想问,当时我签合同时写的是房屋尾款在拿到合同后在交付,期限是一年,在明年2月就到期了,我要是没有拿到房产证我是不是可以不付尾款,房屋同时也属我了,谢谢您,麻烦你解答一下,如果不行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
国政十条的出台,引出了我的房子的纠纷。4月16日,我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定金两万,约定4月30日付全款,过户至日交房。新政要求每户只允许新购一套住房。买房在4月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五一后,与他人过户,后以不能与我过户为由,不履行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当时法院判决买房违约,驳回上诉。之后我把房屋卖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