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还有两个月到期,单位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我应该获得多少赔偿金?
律师您好,我07年9月开始在这家单位工作是试用期,08年1月1日开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中也提到试用期的日期,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都是一年。现在的合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在由于我所在的部门要撤销,没有我的岗位了,单位要与我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的赔偿金怎么计算,另外如
某公务员承包某个学校的外墙皮维修工程,临时请一工头,工头自己又临时请了几个临时工人,结果在做事的时候,有一工人在操作电锯切割钢管时,因为电锯未拿稳伤到手腕,受伤住院,请问承包人(此公务员)应该负责任吗?如果负责任的话,哪承包人,工头,和工人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是那名受伤工
03在同一单位工作至今,现单位不予续约,能否获得补偿或赔偿?
03年开始就在现在这个单位工作,一直都有续约,今年单位告知到期不跟我续约了。按现行《劳动合同法》,只要不是劳动者在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的情况下不同意续约,单位都需要按工作年数+1倍月收入来赔偿。那我应该得到11+1个月收入的赔偿吗?听说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开始实施,赔偿仅能08年算起?另外,单位前阵子本来
我是于2005年被残疾鉴定机构裁断为精神二级残疾,但我的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并未丧失(证据是我在网上一直连载小说,并与网站签约)。所以我认为是残疾鉴定机构误判了我的残疾。那我该如何去改变这一结果?我可以申请从05年到现在的赔偿金吗?
工作单位长期拖拉工资,最近竟然发现社保个公积金一直拖欠没有缴纳,11月份才补的9月公积金,每个月工资照样扣,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要求赔偿,或者提出要求说什么时候交上什么时候去工作,工资照发这样的要求?
舅母以前是个打工者,在外打工与人发生关系并育有一子,现上高中。几年前经人介绍,与我舅相识,并办理结婚证,且其子改名与我舅同姓。舅憨厚老实,在外辛苦干活,挣钱养家,钱财归舅母支配与掌管。考虑女方已有一子,舅并未考虑再要孩子。 可如今,舅母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在我舅未有错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离
公司近期要进行厂区搬迁,原厂区保留行政后勤职能,承接物业租赁业务。新厂区为主体,生产、销售、开发、财务、人事均要求搬迁过去。 现有部分生产、销售、开发人员不想过去,公司应如何操作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赔偿。 另外,是否需要做劳动合同变更,变更的范围是什么,即是否凡是搬过去的都要做合同变更。如果不做变更,
公司负债倒闭,遣散员工,员工如何才能获得赔偿,公司注册资本才50W,实际运营消费了80W,负债将近30W,以此原因遣散了员工,并说公司已经负债,即使拍卖公司物品也无法支付赔偿金,于是没有给到赔偿,只是结算了工资,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这部分待遇包括赔偿金吗,也就是遣散费,实际上公司现有的资产拍卖都无法支付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