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东中山市人在一家外资货运代理上班。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以劳工身份在澳门的总公司上班,2009年4月至今开始调回中山的分公司上班。工作其间澳门与中山市的公司合同都和中山的劳务公司签署。现公司在12月31号关闭。告之只会赔偿在中山公作的这段时间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不是应该按总合同时间来赔偿吗?
本人为苏州某公司一名职员,本企业为英国独资中国区一子公司。昨天公司单方面宣布因效益不好欺骗性协商裁掉公司职工35名(本公司共58名员工),另有23名员工欺骗性安置。公司态度异常恶劣,给出的赔偿条件异常苛刻。因此员工相当愤慨,自发形成了所要赔偿委员会,选举了五名代表与公司进行协商,公司开始拒绝与代表协商,后
员工过失致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该问题是否需要先行劳动仲裁然后到法院解决,该公司规定是否违法
一员工(门岗)在其值班(夜班)过程中未能坚守岗位,导致丢失物品约1万元。公司岗位职责有一条规定“凡因过失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赔偿损失;凡因主观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开除且要赔偿损失;凡伙同偷窃和不法破坏的,除扣发所有工资并赔偿损失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型事责任。
我是2001年10月进公司的,现在已工作九年多了,我的合同是两年一续签的,最后一次合同是在08年12月签的,现在公司提出不续签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租房交了定金,等了几天还有几天就可以交房了, 房产公司现在找借口劝我重新租房, 这个几天为此耽误了不少事务,还因此和老婆吵架 ,请问这赔偿问题怎么解决?谢谢
我是1992年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公司2004年改制,截止到2010年12月31 日上次签的3年合同到期,我丈夫和我在同一单位,他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但是公司以我丈夫不再续签合同为由,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那些补偿?谢谢!!
我是在今年4月进一家知名国有企业,工作8个月,上周公司临时通知我说要辞退我,理由是公司裁员,工作不适合我(其实是公司找的借口),请问公司应当如何赔偿给我。另:1.和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试用期过后合同公司一直未给我,是否违法?2.过了试用期,应当在7月交社保的,公司实际上10月才给交社保,我后来询问
我是在今年4月进一家知名国有企业,工作8个月,上周公司临时通知我说要辞退我,理由是公司裁员,工作不适合我(其实是公司找的借口,副总说想要你走,随便找个理由都可以),请问公司应当如何赔偿给我。另:1.和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试用期过后合同公司一直未给我,是否违法?2.过了试用期,应当在7月交社保的,公
我是一名国企的正式员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一年,如果公司理由不充分的解聘我,我能得到什么赔偿,我现在知道的是,应该是一个月的薪水和两年的失业金,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别的赔偿,还有就是我的一些证件都是花自己的钱考的,如果公司解聘我,我的证件就没什么用了,如果公司解聘我,能否赔偿我考证件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