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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闭的赔偿问题。

公司关闭的赔偿问题。 我是广东中山市人在一家外资货运代理上班。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以劳工身份在澳门的总公司上班,2009年4月至今开始调回中山的分公司上班。工作其间澳门与中山市的公司合同都和中山的劳务公司签署。现公司在12月31号关闭。告之只会赔偿在中山公作的这段时间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不是应该按总合同时间来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ky6345(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0-12-1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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