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公产房的租用者(门脸房),房屋时偏单,我租用的是小屋,当初租让的时候是和房屋的居住者赵某签的合同,现赵某由于个人违法正被警方通缉,未逮捕,其姑姑现在来找我索要房租,房本的名字是葛某,是赵某的奶奶,其姑姑是葛某的女儿(没有实际证明其姑姑与房主是母女),现姑姑手持公产房证明(公产房主是葛某)和葛某的户口本(赵某和葛某在一个户口本上)我想咨询一下,赵 某姑姑如果要收取房租还需要什么证明?公产房的民事租房合同有没有法律效益? 葛某及其伴侣已去世,葛某的长子(赵某之父)也已去世,赵某之母(葛某长子之妻)在赵某3岁时已离异,问我要想与赵某之姑续签合同,都需要注明什么?除了要证明葛某与赵某之姑的关系之外,还需要什么证明?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朋友家有一块地。被乙方租去了。在租的时候,他们写了一个“合同”。合同上说,甲方租出土地,不准收回。只准乙方不想租了再退回。且租金不得增加。这个是“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我朋友现在想要回土地。 (注:甲方当时是儿子代签的。父母不在家。且儿子头脑不太好、)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朋友家有一块地。被乙方租去了。在租的时候,他们写了一个“合同”。合同上说,甲方租出土地,不准收回。只准乙方不想租了再退回。且租金不得增加。这个是“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我朋友现在想要回土地。 (注:甲方当时是儿子代签的。父母不在家。且儿子头脑不太好、)
我和我老公在婚内有一辆出租车,手续啥的都在她身上。现在我们离婚了,他把车和手续给了我和孩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想问一下,如果没办过户手续,只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我有一套二住房在2008年出租李某,当时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一年期满后,李某继续租住,但没有再签协议。又过了半年,李某打电话说他要办一个什么优惠,需要我和他签一个两年的租房协议,我好心,想的是帮他的忙,就和他签了协议。当时协议上写的是房租是800元一个月。(签此协议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帮他办优惠)现在又过了
我承包了一辆出租车交给车主5000元押金。之后每个月交给车主5500元租金 当时我们就签署了一份协议书 后来还没到交租金的时候 他就给我打电话说没有钱了着急用叫我把下个月的租金先给他汇到他的帐号 我就给他汇了 在后来他说用车的所有手续还有车 去公司办理一些事 我都给他了 但我现在怕他在不告诉我的情况下把车卖了 还
出租时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租金为人民币9000.00元整)。如无政府征用,买房等其他因素变动可租三年,(每年租金应在当年的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我对这条不理解,这是一年生效还是三年生效?例如甲方已经收了乙方2009年至2011年的租金那甲方是否有权利在三年内的期间收回房屋 房东有没有权利在三年内转租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