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的朋友在借据上写的房产地址和所拿来做抵压的房证不是一个,朋友口头上说的和借据所写的是现在居住的房子,但是借据上没有写清楚居住的具体房间号.所拿去做抵压的房产证也不是借据上所写的.房产证是我母亲朋友在外地所购买的一套房子没有过户,但是有协议我们都看见了.由于我母亲不识字,不知道他们所拿的不是现在居住的房产证.所以在借据上面添写了担保.我母亲的朋友算不算是欺骗我母亲在先?
他们所签的借据我们是出事了才看见的,最开始我们不知道.母亲没有说这件事
在2007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2009年9月15日前买方付清房款,卖方负责过户,如果卖方违约,卖方承担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在此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没约定担保内容和担保期限,后来,房屋未能过户,2008年5月6日,买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担
2007年1月本人同其他2人共同为朋友甲担保,从本地一寄卖行借款3万元。事后,甲接连通过其他方式又从别处借款数十万元,后逃跑。后期经本人和两名朋友调查,甲在2007年1月期间在找我们为其担保时就已经和妻子离婚,并将自己所有财产都划归为其妻子所有,自己留下的仅是债务。在甲找到我们为其担保时,甲谎称如果还不上那笔借
贷款人多次恶意诈骗银行、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无任何益处,其工资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一个亲戚当初进入一个公司时,公司要求写了一份工作担保书,而担保人是我。担保书的主要内容是被担保人如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法或违规,而引起公司财产的损失,担保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现我亲戚已挪用公司货款,他本人已无力偿还,该公司要求担保人要替他承担还款责任。请问老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这责任?盼请答复,
借款人不是下岗失业人员,担保公司仍然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现在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是否支持
我父亲(06年去世)于1997年在乡信用社为朋友担保三仟元小额贷款,09年我母亲去信用社办理限取款时,被告知款项不能取出,原因是我父亲在97年在信用社担保的贷款只还了1500元后就一直没还款,(但是这十几年里没向贷款人催还),请问我家在信用社10多年的时间即没向贷款人催还,也没有向担保人催还,且我们也不知我父亲担保
我母亲帮助朋友从我家亲戚那借了10万元,有利息的,借据上没有说明有利息的事情,(我母亲不识字)我母亲做担保,朋友拿自己的房子做抵压,但是由于朋友去外地回来的路上出了车祸去世了,妻子还在但是暂时没有钱还,亲戚起诉到法院把我母亲和母亲的朋友一起告上的法庭.现在法院执行厅下来通知,让我母亲去法院.我想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