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破产了,欠我们半年的工资,经过清算,公司还有一些财产,是不是首先支付我们职工的工资
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如果一个公司要清算,最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否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而是分配到某一个或几个股东手
我有限责任公司系国企改制而来,由当初职工以买断工龄身份的资金入股组建,现经8年运作总是亏损,为避免更大损失,趁还有些家底,一致决定清算,但对如何分配剩余资产分歧很大。已退休和还有二、三年退休的股东认为,应按清算后的每股净资产(即每股剩余财产)分配;而年轻的股东认为,清算是有风险的,应买5年的社保医保,
本有限责任公司系国企改制而来,由当初职工以买断工龄身份的资金入股组建,年长者持股多,年轻人持股少,公司运作8年后,现因种种原因一致决定清算。年轻的股东提出,清算是有风险的,应买5年的社保医保,发5年的生活费,算完劳动合同补偿金后,再按股本分配,并在股东会上获2/3多数通过。但年长认为:权益受到侵犯,这不符
你好,我们公司在2001年转为股份合作制,当时上级公司送给我们一间商铺,然后我们职工投入一些资金开始搞股份合作制,我也占有一定股份,现在房子面临拆迁,请问这个房子的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是按股份分配还是平分,毕竟当时我们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买房子,房子是总公司送的,我们只有使用权,房产也没有买下来
您好我父亲于去年病故,和现在的厂长是合伙人,工厂是我父亲一手创办,现在厂只给了我母亲少部分费用,其它拖着不给。我母亲现想要分得现在工厂的财产,我母找人去工商查过, 现在公司的法人是现在他和他妻子的,我们家里现在有一些以前的帐本因为我父亲除了是厂长以外还是会计,公司的帐户都是经我父亲手的,请问这个要怎
我于2004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0年11月底公司要辞退我,且不按劳动法进行赔偿我。2004年到2008年期间,公司没给我买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因我是公司副总,公司给我配了一辆小车,。因相信老板,我没有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在工作期间2006年,公司在内地用香港注册的公司卖给我股票20%(无上市)。现在公司要我归还
我现在18岁,我爸爸现在因绑架被关在看守所,估计是无期或者死刑,他有一个公司,但是还欠员工的2个月的钱,现在公司里的东西我能拿吗,例如电脑,货款之类的 补充:如果继承公司是不是也同样要继承他的一切债务?
我刚进一家外资公司工作,文职,我主管要我开一个自己的银行账户和U Key,用于发工资给兼职人员,这样我把自己的账户拿出来给公司用,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