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名下的公产房于1985年给我结婚并一直居住致2010年9月拆迁为止。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办理更名时房产处非要其他三个子女都到场签署同意更名给我的同意书。但是有两个人根本就不同意给我更名所以不来。按建设部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其他子女根本没在该公产房共同居住过,户口也不在这,只有我一个人户口在。她们根本不具备继续履行承租的法定资格。房产处这样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就是不讲法,也不讲理不给办。我该怎么办?另外,该公产房是一直是我和我爱人居住了25年,我父母另有一套大房子单住,这种情况算不算生前赠与承租权?
法院拘留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民事被告15天,可否对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小李和小刘因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小刘2万元,小李觉得法院判得不公,拒不执行,法院拘留小李15天,请问小李可以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我是2000年通过考试,考上了辽宁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当时的文件是三年后考核合格再办理录用手续,但一直到2009年11月份,当地政府出台了一个考试实施细则(没有公章,也不是文件的形式),考上了40人,这40人是事业单位“顶岗待编”人员(实际我们当地事业单位已经超编4000多人),没考上的就回家。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
本人今年8月对XX区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该局发出的<契税核定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北京市地税局一份政策法规.提出申请其内容.文号.有效期. 该地税局8月30答复.该文件要求本人去北京地税局查询.(不服决定可3个月内提起诉讼)。本人不服从XX区地税的的答复.准备于11月30日以前.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局公开其引用的
行政诉讼行为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请问.房屋登记时手续是冒名顶替死了的人签名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请问.房屋登记时手续是冒名顶替死了的人签名.除了死
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即自知情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但因为始终向有关行政部门上访待答之中,因而影响了时限。请问可否按除外条例处理不影响起诉
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即自知情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但因为始终向有关行政部门上访待答之中,因而影响了时限。请问可否按除外条例处理不影响起诉
我家有一块老宅基,我和哥哥各分得一半有分家单,分家单上是代笔人签字。分家后哥哥以户主的名义把属于我的宅基都坐在他的宅基本内(哥哥1965年当兵,现城镇户口)。2003年我在属于我的那半翻盖了新房。2008年收到法院通知书,哥哥告我侵权。2010年一审我败诉。我想要回我的宅基地:急急急万分感谢,
一老人起诉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老人胜诉,对方上诉后市中院改判老人败诉,老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高院驳回。请问该老人怎样才能继续主张权利?盼望律师指点,给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