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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不给更名可否行政诉讼

公产房不给更名可否行政诉讼 我父亲名下的公产房于1985年给我结婚并一直居住致2010年9月拆迁为止。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办理更名时房产处非要其他三个子女都到场签署同意更名给我的同意书。但是有两个人根本就不同意给我更名所以不来。按建设部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其他子女根本没在该公产房共同居住过,户口也不在这,只有我一个人户口在。她们根本不具备继续履行承租的法定资格。房产处这样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就是不讲法,也不讲理不给办。我该怎么办?另外,该公产房是一直是我和我爱人居住了25年,我父母另有一套大房子单住,这种情况算不算生前赠与承租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xyl(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0-12-0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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