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则认定,我方认为认定不当,提请复核。期间,事故另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复核被终止。我方准备在应诉时对事故责任认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应该注意什么?这种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和可能,改变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还是会以另外的形式对赔偿结果产生影响?谢谢!
2008年9月我在上学时骑单车在十字路口红绿灯人行横道被外省(运输公司)大货车撞伤大约两个月交警寄来交通责任认定书'该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此事故成因是事故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造成,因此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只下了交通事故证明,未下责任认定书,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本文来自: 法易网
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 2010年8月6日20时许,庞国祥(受害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汶上县广场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金都花园路口附近时,与横在路上的联通公司线缆相挂撞,朱吉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鲁ham366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此处时也与横在路上的联通公司线缆相挂撞,造成庞国祥受伤,朱吉明轿车前牌脱落。 因该事故成因
薛律师你好:我的车在工地倒车时不慎撞到后方一辆卡车,卡车再向后滑动,撞到后方的挖土机。现场向110和保险公司报案,交警到现场并开了事故认定书,但没有定责。事故结束后,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责任认定为理由不予理赔。我再到交警部门要求他们出具责任认定,警察以非道路交通事故为理由拒绝。请问薛律师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是第三者是省公安局的,我该怎么办?
事故中我是借道超车,但预见危险时我已采取避让措施,已经导致车身右边与被超车辆刮擦而大面积受损,已经不能再避让了,但是对方车辆并未在预见危险发生时采取任何避让措施,事故发生3小时后就叫我拿事故责任认定书,我的全责。可是他们的要求我觉得太不合理,要我赔偿误工费379元,我已经带他们去医院做了全方面检查了,并
我的家人骑电动车在路口拐弯处被一辆高速行驶的轿车所撞,造成腿部骨折严重,面部摔伤。我们车速慢他的车速快,在路口该减速而没有减速,是他的车头撞着我们的车身,而责任认定书下来结果却是各占一半责任。这明显是不公。而警察说这是根据法律定的。难道真是这样的吗?太不公平了?我们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