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朱律师。本人今年的六月份在韶关购买一套二手房交易,房屋是新建未取得房产证的毛坯房,房款总款是52万6千然后加上装修保证金之类的费用22220多。因为本人对房产交易细则问题了解比较薄弱。当时签收合同的时候中介把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选择为买家负责,但是当时中介只是跟我提及一些过户的什么办理银行贷款费用,过户的成本费,房屋鉴定勘察费之类的。本人因为知道有一项是营业税的,我还跟中介提起,中介当时给我回复说是可以免掉。当时就没多大去了解,信以为真了。当时想如果是那些过户成本、银行贷款之类的费用也不多,就同意了由买家负责。当时因为急着想早点住进去还追问了业主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业主给我的答复是:问过开发商说是半年样子,然后合同就注明业主拿到房产证后一个月内必须跟我成交。但是房产证一直拖,上个月中介又跟我说房产证要明年才可能办理下来,但是明年可能政府会增加什么营业税之类的,可能要多交两三万。现在问题就出在这里,中介一开始给我答复是可以免掉,然后房产证能在半年内办理下来,但是这两项都不行。现在我即不能去装修住进去,同时明年还可能需要多交几万的其它税类。但是我觉得很无辜,这些都不是我造成的,既然房产证如果确实办不下来我还可以再等,但是到底等到什么时候我到现在都没底,并且如果政府真的增加什么税的话那这些全增加到我身上。现在我就想问能不能解除合同或者有其它解决的办法,因为解决合同要赔偿百分之十的款项
1、事件过程:今年10月6日我买了一个平房,该房子是售房者朴某的父亲(去世)的名字,母亲在深圳,我与朴某母亲通了电话,她说同意儿子买房子,随后我就预付了一万一千元的定金,并和朴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内容包括产权转让手续及费用由其负责,注明三天内办理完,同时由朴某的妹夫金某签字证明并负连带责任。朴某称房证在其
我的房子买的时候是六楼带的阁楼,房产证应该是把阁楼附带在六楼上的,也就是说是在一起的,请问我能不能把阁楼再单独卖掉呢?应该怎么操作呢
我经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 已经付了压金和首付了, 去房管所过户的时候,被告之卖房给我的人欠了人家钱,被人家告了,房产被法院冻结了 不能过户,法院要我把余款直接打到法院帐上,才能帮解冻 ,然后我才能过户 ,我现在只能去到处去借钱到法院交了钱,解冻过户后,办按揭代了款后再还给人家 不过我好像听说贷款要自己
请问一下,我4月18日 看了一套二手房 ,中介说是65平方52万 我们就交了意向金 收了意向金收条 意向金收条上写了:收到XX栋XX室意向金10000万元 ,如果在4月25日前房东同意以52万的价格成交 则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如果不同意则全额退回。上面签了我和中介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4月19日 我用QQ和中介说:意向金转定
你好,我现在有套房转让。当时价格和转让的费用都和对方口头协商好了,对方交了定金后却一直找着某种借口和我拖着。 原因是当时我们收定金时犯了个低级错误,没有在收据里注明交易时间。现在他们就这么拖着,我的房,因为收了定金也一样不能再卖给第三方了。 我想了解下,虽然收据里没有注明交易时间,但有没有法律有申明
我想买套房子,房产证上姓名是户主的,但是土地证上的姓名是户主过世的父亲的,这样可以到房管局申报交易吗,地税可以交税吗?或者先过户在转土地证姓名可以吗?
我是中介方,买卖双方已签定过正式买卖契约。房产也已过户到买方名下,但产权证还没领取,但买方违约,没钱支付齐首付款(该房付款方式是按揭支付),买方付给卖方的定金跟部分房款一共是10万,但首付款过了合同约定时间还没付齐,现卖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方已付房款10万元不退,并要买方支付违约金,并到房产部门撤销交
您好,本人 有一套在福州长乐城关的房子,是1997-1998年左右从一对夫妻手中购买,当时房产证上是这对夫妻两人的名字。当年按长乐房产买卖的惯例,并未办理房产过户,而是直接签合同,并由长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现手中仅有当时对方的房产证,公证书以及买卖合同。由于年限已久,难以找到这对夫妻。按现行的政策无法办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