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1985年经景德镇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招收为乐平矿务局鸣山煤矿集体所有制职工。2002年乐平矿务局依据仙槎煤矿关闭破产的有关规定,将乐平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1141人全部纳入破产清算人员之中。而我们这些人在当时就符合退休年龄,乐平矿务局却不给我们办理退休,其理由是我们没有交养老保险,为此事我们在这八年之中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 按照赣劳社险<2008>14号文件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养老保险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9月30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国务院总理在春节团拜会就讲到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的,可由国家财政一次性支付。这样算起来我们就应该有14年工龄属于缴费的,按照新的《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3条.第16 条规定不是我们没有交养老保险,而只能算我们欠交几年缴费。而乐平矿务局却要我们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文件中提到的大集体企业参保问题,它指的是城镇大集体而不是国有企业内部的大集体。综合上述情况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给予解决? 乐平矿务局鸣山区 徐爱莲 张泉荣等 2010年11月22日
我一直在国有企业上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公司辞退本人,那么我能得到我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吗
同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吗?这说明下,本人没有在国有企业做上一年,最多就是半年多。 说下的是本人没有签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得到那方面的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不是说员工做了什么对公司不利的事情,才辞退的。
我是一名小集体职工,单位从未给我们缴纳过医保及养老保险,我们也从未享受过,其中有的职工工龄在十几年甚至二十年,我们都将面临退休、生病等问题,我想咨询我们是否有权享有这些。我们该怎样争取。
我们15个人是舞阳县原农具厂后改为电机电器厂的员工,是1975年劳动局按指标招进厂的,后因效益不好,1982年厂领导给我们放长假,说等效益好了再回来上班,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去,工厂也破产了,也没单位了。原来的资料也找不到了,只有招工时粮局供应口粮的证明和让我们回家的证明。请问适合不适合办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我们15个人是舞阳县原农具厂后改为电机电器厂的职工,是1975年经劳动局按指标招进去的。后因效益不好,厂领导给我们放长假,说等以后效益好了再回来上班。可至今也没回去。工厂也破产了,也没有原单位了,原来的资料也找不到了,仅有招工时的粮局供应口粮的证明和让我们回家时的证明。请问这样符合不符合办社会养老保险的条
男女双方都退休。93年双方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女方96年退休,男方2008退休。前提是在1996年1月1日国家颁布政策以前双方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个人缴纳+企业缴纳)都划入了个人账户。请问,现在如果要求分割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已包含了企业缴纳部分,如何进行分割,企业缴纳部分怎么分。
双方都退休了。双方都有养老金,离婚后,双方要分割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两个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工资+企业划转(企业划转部分和个人工资进入社会统筹)。离婚时,企业划转的部分需分割吗?是分割所有的养老金,还是分割个人所交。?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曾在社办企业里工作23年,下岗后自谋职业维持生计,现在已经54岁,在职期间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被企业领导私分,现企业已经倒闭,并转手卖给以前的负责人,请问我可否向当地乡镇政府要求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权?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谢谢
破产企业变现资金不够交养老保险,相差100万元内的报县政府,壹佰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这是遵循的哪个文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