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国有企业大集体的养老保险问提
国有企业大集体的养老保险问提 我们是1985年经景德镇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招收为乐平矿务局鸣山煤矿集体所有制职工。2002年乐平矿务局依据仙槎煤矿关闭破产的有关规定,将乐平矿务局所属集体企业1141人全部纳入破产清算人员之中。而我们这些人在当时就符合退休年龄,乐平矿务局却不给我们办理退休,其理由是我们没有交养老保险,为此事我们在这八年之中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
按照赣劳社险<2008>14号文件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养老保险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9月30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国务院总理在春节团拜会就讲到困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的,可由国家财政一次性支付。这样算起来我们就应该有14年工龄属于缴费的,按照新的《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3条.第16
条规定不是我们没有交养老保险,而只能算我们欠交几年缴费。而乐平矿务局却要我们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文件中提到的大集体企业参保问题,它指的是城镇大集体而不是国有企业内部的大集体。综合上述情况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给予解决?
乐平矿务局鸣山区
徐爱莲
张泉荣等
2010年11月22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qin2……(江西-景德镇)
提问时间:2010-11-22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