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今年新注册 注册资金500万 注册后500万以借款形式转给关系单位 有借款协议 请问这样算不算抽逃资金? 如果算 请问相关法律怎样规定的? 像我公司这种情况 日常正常成本费用又不多 怎么形式使用大笔资本才是合法的? 谢谢
案例: 吉某于2004年08月,借用他人资金500万元,进行验资,取得了验资报告;同年08月1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0年01月,根据报案人的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吉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从2005年至2009年都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顺利地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检。案件的性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在有两种
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从事房地产开发,在3-4月份期间参加了几次土地拍卖,都未成功。公司没取得土地无法正常运行。考虑到拍卖时间不固定从而造成资金闲置,于是在4月底将注册资金2000万中的1300万借给其他企业,在7月底归还,与对方签订协议中明确了我公司如遇到土地拍卖,在通知他们当天需归还借款,现在工商部门来检查
有一家企业,注册资本是3万元,章程里写到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2000万元,每股金额42600元,每个会员最多只能认购1股,这样的表述是否合理?谢谢!
我公司是一所由国营企业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注册资本,并且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请问这违法吗?请尽快回答。
注册资本在两年内没有交齐,工商行政部门要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是注册资本的5%到15%.工商行政部门是依照什么法律法规对我公司进行罚款的?如果是根据新公司法的199条,那么这种逾期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