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好,付了20万首付,剩下的贷款,可银行贷款通过后由于贷款配额的问题所以没有放款,房东不卖房了。
我是房东,二手房交易合同已经签订,签合同前三方(买、卖、中介)都知道房子正在出租,租期到明年1月30日,签合同时由于我疏忽,在合同上注明了10月30日款清交房,现在我和租客协商不通,房子只能在明年1月30日交出,和买方也协商不通(我已口头同意将3个月的租金补偿给买方,买方仍不同意),中介和买方一致认为我违约。
我在房产中介看了房签订了一份合同,付了二千元定金并打了三千元的欠条,合同共三份目前都在中介所手上,合同上注明我在某日交齐首付款,我现在要是不想要这房子了,我的欠条和钱还能要回来吗?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我需要实施吗?
我有一套商品房将要出售,想要咨询: 1.卖方应缴纳哪些相关税费? 2.现在听朋友说5年后再卖可以免去部份费用,不理解“5年后”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我的情况大致如下: 我当时买房所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写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4年11月9日 至 2054年11月9日 但实际上房子是2006年所建...2007年购买...2008年
你好,我于今年9月在中介签订的房屋合同,合同上有写所有的税费买方承担,由于房东的原来购房发票找不到,但房东估计在15万或16万,中介按照这个价格,算出了我所要缴纳的税费,我才同意签订合同。后交易过程中,领产证缴纳税费时,调出房东原来的购房发票发现,其中有一部分约8万左右是父母赠送的,也就是说,我需要多交出
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准备购买一套东西湖地区 的商品房,无中介,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卖方提出先先签订合同,到房产局验完房产证就支付全款,然后办理过户手续。请问需要注意什么,能否提供一些注意事项和买卖合同范本
2010年6月底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的是:2010年11月1日前办理房产交接(主要包括水,电,煤气,电话的过户交接手续),如逾期不能办理交接手续,原房主按每月2000元支付给购买方租金,作为补偿,但最迟于2011年2月1日前必须把房屋交接给购买方,如逾期5日还不交付的,则按原房主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
我想买一个二手房但要推迟一个月过户,我想咨询一下在我交齐首付款后到过户之前这一个月内,我是否需要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房主拿到首付款后反悔或拿到首付款后再用房产证做其他交易等?如需要,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某大学老师售商品房,该房为大学与开发商联合集资建房,06年学校统计报名交定金,中间开发商工程进度缓慢,一直到今年9月才交房。我欲购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的条款规定,明年5月可拿到房产证。中介方要求我在下证前,交首付款45万元现金,下证后办理过户,可贷款交付余款。咨询这样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