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经历一场劳动纠纷,单位在合同到期前以我六个月任务完成不好为由(考核文件显示是按年度考核,已递交仲裁委)对我下了解雇通知书,我第一时间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雇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案件已经受理,等待先行调解。目前我对单位违法的地方进行了追加诉求,想请各位律师帮助解答,看我的情况法律依据充分不充分,有多大胜算。
本人,某某,现申请增加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事项。
诉求事项:
1、 申请被诉人向申诉人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三个月的双倍工资30000元(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税后平均工资为5792元,估算税前平均工资为7000元左右,试用期工资2000元)。
2、 申请被诉人支付合法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差额3600元。
3、 申请被诉人支付违法解雇申诉人所引起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35000元(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税后平均工资为5792元,估算税前平均工资为7000元左右,试用期工资2000元)。
4、 申请被诉人补发2010年9月奖金2700元,并要求追加25%赔偿金675元。
事实和理由:
1、本人于2009年2月27日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并于2009年7月1日补签合同,同时办理社保,合同期限一年,终止日期2010年2月26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被诉人违法约定试用期四个月,超出三个月期间应该按照申诉人转正后工资标准补齐差额。因申诉人工资是由底薪加回款提成的奖金构成,每个月实领薪资不相等,故按照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7000元进行差额补齐。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被诉人应双倍补齐2009年4月至6月的工资,即(7000元-2000元)×3个月×2倍=3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被诉人如对以上诉求有异议,被诉人有举证责任,请被诉人出示2009年度劳动合同,并承担鉴定责任。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本人在发行部门属于收入偏低的,故,被诉人应该按照申诉人接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7000元补差额:7000×80%-2000=3600元。
3、申诉人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新星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解雇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案件受理,开庭日期在2011年5月17日。由于申诉人与被诉人将于2011年2月26日合同到期,此期间很可能仲裁案件受理还未结束。故,申诉人申请在案件结束后,被诉人支付仲裁期和诉讼期内申诉人有效合同期内的工资。工资还是按照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工资计算,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26日止,即7000元×5个月=35000元。
以上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为估算,请被诉人提供详细工资记录,按税前应得工资计算。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10年9月回款按1.5%提成作为奖金,应该在2010年11月10号前发放,故,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2010年9月奖金2700元, 外加25%的赔偿金675元。
我目前能够提交的证据有:
1、210年1月—2011年2月续签的合同(2009年2月—2010年2月的合同找不到了)
2、工资银行打印的转账记录,显示实发金额。
3、年初部门发给每个人的2010年度考核办法。
4、解雇通知书。
5、证人。此人是曾任职在本部门的同事,因合同到期已离职,以试用期违法用工等同时进行了仲裁,案件已受理。
由于申请仲裁,是违法解雇与否还待仲裁。如果是违法解雇,年终奖金我能争取到吗?(部门12月5号结束考核,我是10月14号接到的解雇通知书,即年底前)
你好: 我是一位在五金厂上班的员工,我是从10年4月12日进厂上班,来时签订试用期合同为一个月。从开始到现在我都是在装配上班,而且我到现在他们还没有和我签合同,如今他们却让我从事压铸工,并且没有给我们正常的岗前培训,就让我们上岗,从事危险系数很高的工作,而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我由于不想从事这方面
我是2010年5月29日入职,6.16晚老板短信通知我明天不用去上班了,问其工资,说我没有满15个工作日无任何薪资,第二他去公司理论,就说我没有满15个工作日,我说算开除,老板说公司制度上有未满15个工作日考核期离开公司无任何薪资,说是我自己被淘汰了,不是公司开除我,我该怎么办
我是应聘的司机!跟公司签订2个月试用期! 期间因为家里有急事请假!现在快过试用期了公司辞退我,理由是请假太多! 现在我发现公司开的车保险早就过期了!(如果出事就不得了了) 请问这个情况我有补偿吗?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您,我是2010年7月8号去的宁波方成教育咨询公司做教育咨询师,7月8号至7月15号为公司的培训期,这七天是有签协议,不给发工资的!所以真正上班是从16号开始的,但是今天公司人事以我在试用期不合格,把我辞退了,(公司适用期是3个月),打电话告诉我,工资要到下个月15号才发给我,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没有和
在试用期期间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我离职,这算违法中止劳动合同么,我能否得到2倍的经济补偿
公司在我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通知我离职,没给理由(公司实际上是项目都基本完成了,没任务了才要求解除合同的,典型的卸磨杀驴)我要求给我理由,公司的勉强解释:你们办事处不需要这么多人,你的表现不太符合公司要求,还说试用期期间要求离职不需要理由的,就是不合适,这种中止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算合法还是违法,我能否得
你好~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南宁市****中学任教一个月~当初说好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是800,再加上上课的课时费。但是没有签订试用期协议。可是试用期过后,学校把我解雇了,没有给我课时费,找借口说应届毕业生是没有课时费的。请问我该怎么办,不会就被学校坑了吧。
我是在一家卖家私的店做导购员的,我从2010年6月29号到公司面试的,当时他们说3天试工合格了就可以试用期,没有说试用期多久,他们公司的试用期工资是底薪1400加提成,正式员工为1600加提成,新员工在一个月内个人开单总金额为7万可以转为正式员工,或者在俩个月内个人开单总金额为10万也可以转为正式员工,我在7月份没做到7万,到八
因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就是在一次数量清点的时候出了错,而被公司开除,却不给工资(试用期已过),之前也没签制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