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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违法解雇及试用期违法用工

违法解雇及试用期违法用工 我正在经历一场劳动纠纷,单位在合同到期前以我六个月任务完成不好为由(考核文件显示是按年度考核,已递交仲裁委)对我下了解雇通知书,我第一时间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雇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案件已经受理,等待先行调解。目前我对单位违法的地方进行了追加诉求,想请各位律师帮助解答,看我的情况法律依据充分不充分,有多大胜算。
本人,某某,现申请增加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事项。
诉求事项:
1、 申请被诉人向申诉人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三个月的双倍工资30000元(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税后平均工资为5792元,估算税前平均工资为7000元左右,试用期工资2000元)。
2、 申请被诉人支付合法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差额3600元。
3、 申请被诉人支付违法解雇申诉人所引起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35000元(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税后平均工资为5792元,估算税前平均工资为7000元左右,试用期工资2000元)。
4、 申请被诉人补发2010年9月奖金2700元,并要求追加25%赔偿金675元。
事实和理由:
1、本人于2009年2月27日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并于2009年7月1日补签合同,同时办理社保,合同期限一年,终止日期2010年2月26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被诉人违法约定试用期四个月,超出三个月期间应该按照申诉人转正后工资标准补齐差额。因申诉人工资是由底薪加回款提成的奖金构成,每个月实领薪资不相等,故按照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7000元进行差额补齐。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被诉人应双倍补齐2009年4月至6月的工资,即(7000元-2000元)×3个月×2倍=3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被诉人如对以上诉求有异议,被诉人有举证责任,请被诉人出示2009年度劳动合同,并承担鉴定责任。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本人在发行部门属于收入偏低的,故,被诉人应该按照申诉人接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7000元补差额:7000×80%-2000=3600元。
3、申诉人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新星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解雇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案件受理,开庭日期在2011年5月17日。由于申诉人与被诉人将于2011年2月26日合同到期,此期间很可能仲裁案件受理还未结束。故,申诉人申请在案件结束后,被诉人支付仲裁期和诉讼期内申诉人有效合同期内的工资。工资还是按照收到解雇通知书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工资计算,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26日止,即7000元×5个月=35000元。
以上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为估算,请被诉人提供详细工资记录,按税前应得工资计算。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10年9月回款按1.5%提成作为奖金,应该在2010年11月10号前发放,故,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2010年9月奖金2700元, 外加25%的赔偿金675元。
我目前能够提交的证据有:
1、210年1月—2011年2月续签的合同(2009年2月—2010年2月的合同找不到了)
2、工资银行打印的转账记录,显示实发金额。
3、年初部门发给每个人的2010年度考核办法。
4、解雇通知书。
5、证人。此人是曾任职在本部门的同事,因合同到期已离职,以试用期违法用工等同时进行了仲裁,案件已受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elime……(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0-11-1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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