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5年进入一家港资代表处工作,自08年伊始开始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legal rep),即在工商局注册的法律代表,工商局网站上可查到相应信息。
08年9月份开始,我不再为这家代表处工作,去了其他公司,但仍然担任该代表处的法律上的首席代表,其间也配合他们做一些工作,比如支票签字等(但没有复印件留存证明)。现在该代表处准备注销,我要求他们提供我自08年9月开始至注销之日的工资,工资标准按照我为该代表处工作,担任首席代表期间的工资计算,请问是否合理?如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我相应工资或经济补偿的话,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胜算大吗?谢谢
据我所知,在注销工作期间,他们假造了我的工资表提交给工商局,并向工商局提交了我的个人税收证明(此收入并非该公司发给我的,是我为其他公司工作的收入税款证明)
如果我无法证明在08年9月至今期间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我在此期间为该代表处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没有报酬吗?我就应该无偿为该公司承担法律风险吗?
我在沈阳一家私企上了14天的班,一周只休一天,上班时间为早8:00晚6:00,试用期间1200元,公司以午休时间上网为由把我辞退了,并以工作不到15天为由不发放工资,我该拿到工资吗?工资应该怎么核算?
我是2009年4月8日进一家公司的,谈好工资,并说好5月订劳动合同的,可到如今已19个月都没给我订劳动合同,再说除给我买了人寿意外保险外,没有买社保,星期六按正常上班没加班工资,还有少算扣算加班工资(总工资÷月天数÷8),我知道这样算是不合理可要在那做只好忍气,现我打算不做了,可又不知道如何维权。又不知道告哪
我是2009年4月8日进一家公司的,谈好工资,并说好5月订劳动合同的,可到如今已19个月都没给我订劳动合同,再说除给我买了人寿意外保险外,没有买社保,星期六按正常上班没加班工资,还有少算扣算加班工资(总工资÷月天数÷8),我知道这样算是不合理可要在那做只好忍气。,现我打算不做了,可又不知道如何维权。不知道告哪
我在2年前进了一家公司,签了合同,不过他们把合同都要走了,我这没备份,工作了半年,公司效益不好,散伙了,但是我的劳动手册和工作记录都在那,公司交金一直没交,也没帮我退,我去新的公司,也一直交不了,说我没退出来,打电话给以前公司的老总,老是忽悠我,说在办。。都一年多过去了,还是没办好,我要怎么办?? 加
与公司签定劳同合同,工作一星期之后(试用期),发现工作量大强大,经常加班才能完成,而且,公司加班无加班费,且之前与财务主管谈的是一周五天工作制(口头协议,无书面协议),现在实际为六天工作制,我与公司协商可否减少部份工作量,公司不同意,现在我想辞职,我想请教下,如果我辞职,公司会有什么经济补贴吗?
去年上班出了工伤被鉴定九级伤残经协议公司支付了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继续留厂工作但工作了5个月之后我再次发生了工伤现在已基本恢复公司要求我上班但不是原来的岗位我根本干不了的工作我要求公司适当的给我安排工作可公司说就这一个岗位干就干不干就退厂如果退厂我能得到赔偿吗
我现在有两年没交保险了,公司说等等,现在又说没有以前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好续交保险,不知我能不能以单位未交保险申请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这好像我也有错的,但当时公司也没说呀。我现在才知道,怎么办呢?无解除证明书不能续交保险是约定俗成还是有哪条法律呀?
我在物业里做,在2009年10月16号签的合同,公司帮我签的是综合工时制度,可是我上的班是1到5每天8小时一个月上174小时,星期6星期天加班公司给我1.5倍,请问这样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