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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我于05年进入一家港资代表处工作,自08年伊始开始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legal rep),即在工商局注册的法律代表,工商局网站上可查到相应信息。
08年9月份开始,我不再为这家代表处工作,去了其他公司,但仍然担任该代表处的法律上的首席代表,其间也配合他们做一些工作,比如支票签字等(但没有复印件留存证明)。现在该代表处准备注销,我要求他们提供我自08年9月开始至注销之日的工资,工资标准按照我为该代表处工作,担任首席代表期间的工资计算,请问是否合理?如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我相应工资或经济补偿的话,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胜算大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milin……(上海)
提问时间:2010-11-11 15:59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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