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同村的一名杨姓村民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多年,至今没办法解决,详情如下,比较复杂,麻烦大家看看帮我分析分析! 1982年田土与山林下户时,我村将一处叫临潭的山林分给我家,并将此处山林北面的一块地分给我家做自留地。1991年国家修建公路时占用了我家的这块自留地和一小部分林地。1999年我在乡国土所办理手续,将临潭这处山林的部分林地用作宅基地,并取得了国土使用证。2000年我在处山林施工建房,2001年房屋主体完成,房屋主体完工之后,同村杨姓村民以此处山林是他家自留山为由阻止我继续施工建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改杨姓村民请挖掘机将我家已完工的房屋挖断了一面墙。于是我到乡人民zhengfu申请确权,经过乡人民zhengfu核查双方林权证并到现场勘验后做出行政决定,确认此处山林权属归杨姓村民所有。原因如下: 1、我家林权证标注北面齐自家自留地,但是在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将此处土地登记上来(因为当时要收农业税,为了少缴税,很多农户没有将自家的一些土地登记上去),现在在我家建房的西面,有一小块修公路时没有占完的自家自留地。所以,乡zhengfu认为我家山林应该在这处一小块自留地的南边,所以,我建房的地方不是我家的山林。 2、杨姓村民林权证标注西齐我家自留地,乡zhengfu认为杨姓村民的山林西边应该我与我家自留地相邻。乡zhengfu走访了大量的村民了解情况和调查,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很多当事人已无法回忆起当年下户时的情况,还有很多知情人都已过世,再加上大兴土木建设,山林田土的原貌都已破坏,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没等记载此处自留地的确切位置,四至和面积,现在能看到的就是我家所建房屋西面的一小块土地,所以最终乡zhengfu认为,杨姓村民的山林西面与我家自留地相邻,那么我建房的地方应该就是杨姓村民的自留山。 之后,我到县人民zhengfu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zhengfu维持了乡zhengfu的决定。后来我又到人民法院立了2个案,一是与乡zhengfu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做出的行政决定;二是与杨姓村民的民事案件,要求其赔偿因损坏我家房屋的经济损失。 2003年,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乡zhengfu的性质决定,并要求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但是对于我诉杨姓村民的民事案件暂不开庭,等乡zhengfu重新确权之后再做决定。 2005年,乡zhengfu以相同的理由做出了同样的性质决定,2006年我又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我证据不足,县人民法院维持了乡zhengfu的决定,2008年我上诉到地区中院之后,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乡zhengfu行政决定,要求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后来,乡zhengfu多次组织人员对我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始终无法达成协议,现在我要求再次确权,但是经乡zhengfu多次调查和现场查看,认为在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对我家的自留地位置没有进行准确记载,加上知情人有很多都不在了,没有证人能证明我家自留地的确切情况,所以,乡zhengfu还是认为要按照杨姓村民林权证所标注的确权,认为他家自留山西齐我家自留地,而我家所建房屋的位置就是杨姓村民的自留山。 我想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啊? 我取得的国土使用证有效吗?我还能在此处建房吗? 要是乡zhengfu没有确权给我,我能找杨姓村民赔偿其损坏我家房屋的经济损失吗? 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吧!谢谢了!
甲乙双方于2006年发生林地权属纠纷问题,主要材料是1952年的土改材料和1962年的四固定材料,可甲发现乙方材料有明显假庇,主要疑点有:一其四固定材料有四种纸色、四种刻板油刷,其土改材料表述带浓厚旧社会、解放前色彩如“蓝姓岗岭”“张姓岗岭”词语;二是其土改材料为无书写时间、无书写人员签名、无土地权属归属对象、
我们村的集体林地于2004年5月我们村的村长两人与林业部门.当地政府签定合同,林业部门去办了林权证,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村民不知情下村长自己签的合同。将山分为村3成,政府3成,林业4成。2004年12月林业取得林权证, 这个合同只是分成了那个生态林补助的钱,他们也没有承包费给我们村的,我们只分得3成的生态林补助的钱,
我于2003年与当地镇政府签订林木转让合同,面积约800亩,五处山场,当时镇政府公开招标提供的造林图纸是1058亩,中标付款后却发现实际经营面积只有540亩,也只是三处山场,我即日向政府提出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实属违约。请问这种情况镇政府是否违约。
中间9亩开荒地,开荒地两侧是林地11亩,共计20亩地。林场把树放了,和村里把地串到一起。村里栽了11亩林地,剩下的9亩承包给老百姓了,承包的钱用来给村里修路了。请问这种做法犯没犯错?要是有错能否补救?
有一矿山,实际出资人有三个,三人委托陈某管理矿山,工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和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均为陈某,现其中一个出资人和陈某一起想将采矿权转让给谢某,其余二个出资人不愿意,内部有经济纠纷,如陈某提出转让申请,问:这属于矿权争议吗?矿管部门会不会准予转让?
生产队有公山一块,1980年8月甲有该公山承包管理使用证一张,编号456,签发证的人是该村原村干部,现已去世。同年甲将该山授权给乙管理使用至今。现该生产队出示了一张1980年9月由另一人签发的该公山承包管理使用证,编号489,该证填写的是该山管理使用权仍属生产队,不承认该山曾经承包给甲。现该山的管理使用权应依据什么
我有1982年的林权证和1985年的山林承包证,界线都很清楚,对方有1985年的承包证但没有1982年的林权证,在我的林权里有一小块是他的,界线也很清楚,我拿到1982年的林权证就把这片山造林了,对方把我的树砍掉了,请问,我能把这块山林要回来么?可以要他赔偿么? 我把这个案子提交到相关调解部门,已经接受了 可已经也有好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