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2年入职广州某物业有限公司,(2005年更名为广州市XX物业有限公司)工作至现在,共8年零8个月。2008被提升为主管, 2010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到期,实际工作8年.。今年本公司换总经理,我被调至公司创造的培训部任主管,三个月后,又要求我去其他公司工作,我拒绝,公司便让文员口头通知我说是旷工。 本人在职期间,公司在2004年买过一个月社会保险,且不能在网上查到,今年7月第一次调职才给本人买社会保险,至现在买了三个月,未依劳动法给本人购买保险。 公司对本人的调岗及工作地点变更是以命令形式进行的,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按劳动合同约定本人在职期间,公司每年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我和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申诉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承认我在单位工作中,我该如何举证 1我和单位没有合同(我主张双倍工资) 2单位的工资发放是现金发放 3没有工作证 我只有辞职时单位退还的招工登记表(可是单位不认可,不过上面有,单位领导的笔记)仲裁会采纳吗? 还有和单位会计的谈话录音可以吗? 仲裁要单位提
劳动争议诉讼中,被告在答辩中,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要原告支付证人出庭时,车费、误工费。法官说:“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这项要求,你被告无权提出证人的出庭费用。”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6条、第11条的规定,我认为,我有权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 请问,我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诉讼
我把谈成的工程项目交公司做了后,公司老总承认项目是我交给他的,但给我的项目提成按公司奖励规定,依所谓的毛利给我的提成还不够我的成本,而该账目还不让我看,而公司核算的该项目毛利和实际毛利相差很大,按公司法是否应该让我看帐?法院对这类劳动争议案件是否经当事人请求法院查账后法院受理后应该查账?
我是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涉及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人事仲裁裁定超时限不受理,我若向人民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谢谢!
我1988年9月在某厂招工,改制时于某厂签订5年合同【1996年——2001年】合同期内,厂方没有安排工作至到2002年10月集团公司召开各厂厂长办事员续签会议,在工人村张贴通知,因我长期待岗,【厂方原因】没看到通知没有续签,厂方认为这些职工常年不上班,【厂方原因】根据《职工奖惩条例》辞退我和26名职工。厂方辞退没有通知
我在公司做了一年多,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去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但公司拿出一份保密协议书说是劳动合同,但没有一式两份,也没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件,也没有劳动局签证,仲裁判我输,请问这合理吗?我可以担起上诉吗?法院会维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
本人2002年入职广州某物业有限公司,(2005年更名为广州市XX物业有限公司)工作至现在,共8年零8个月。2008被提升为主管, 2010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到期,实际工作8年.。今年本公司换总经理,我被调至公司创造的培训部任主管,三个月后,又要求我去其他公司工作,我拒绝,公司便让文员口头通知我说是旷工。 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