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马鞍山,马钢玫瑰园廉住房住户,2012年公司以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的50平方米不符合为由,在204年变更其廉住房性质为商品房性质,并以市场价对外出售。并在2014年4月因为我们不腾房而把我们告上法庭,原告是住房公积金(马钢分中心)。,请问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在2007年有关廉住房规定的50平方米内是指新建的,而我们廉住房是2002年建的。 国家又有规定廉住房性质不允许更改,所以他们变更其廉住房性质是否违法? 谢谢指教。
各位律师,我是广东省内户口,现在广州从事IT工作,请问我离职后,可以提取公司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现金吗? 提取需要什么要求?是不是只要本省户口就可以了? 提取现金要不要交纳别的费用或手续费? --- 待复感谢!
我是07年4月进公司,一直没签过劳动合同,而且没按北京的统一要求上住房公积金。有说双倍工资还有说解约金的,请问现在自己想辞职的话,一共可以要求几个月的工资赔偿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获得补偿么 需要什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上了其他社保,比如医保之类的可以么。
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经营不善赔款120多万,现在要求卖家里唯一住房(房值50多万,请问法院是否会
我想咨询一下,我与丈夫结婚后买的2009年贷款买的房子,现在值56万,贷款还有17万未还,因丈夫2010年与他人合作开公司,导致还需要按照合同的30%规定的120万元赔款。期间我们也已经还了70万,现在债权人要求还款剩余的40万,目前我家只有唯一的住房,请问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保全措施,我们的房子还保得住吗?房子的户主是我丈
我是做软件开发的,面试时承诺五险一金,在单位工作四年多,直到半年前才给我交住房公积金,其他后来进公司的同事都在试用期满就交住房公积金,我要公司补交可是被否决了,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公司补交,要怎么做? 我问了同事,合同上都没写公积金的规定。
请问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层高约3米”,并表示这是标准合同,请问这个符合法律要求么
请问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层高约3米”,并表示这是标准合同,请问这个符合法律要求么,是否必须要求其更正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