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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住房公积金(马钢分中心),请问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原告是住房公积金(马钢分中心),请问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我是安徽马鞍山,马钢玫瑰园廉住房住户,2012年公司以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的50平方米不符合为由,在204年变更其廉住房性质为商品房性质,并以市场价对外出售。并在2014年4月因为我们不腾房而把我们告上法庭,原告是住房公积金(马钢分中心)。,请问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在2007年有关廉住房规定的50平方米内是指新建的,而我们廉住房是2002年建的。
国家又有规定廉住房性质不允许更改,所以他们变更其廉住房性质是否违法?
谢谢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LLSJJ(安徽-淮北)
提问时间:2014-04-06 12:2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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