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上夜班期间,在车间被绊倒,左膝盖受伤,虽没有伤到骨头,但医生告知骨膜、韧带及肌肉均匀受伤,同时引发了后遗症滑膜炎,目前仍在治疗。我想咨询的是我是因工受伤但未能造成残,不过却造成了后遗症,确切的说我是因工致伤,只是“伤”而不是“残”,还能算是工伤吗?
非常感谢两位律师的答复。我现在想补充的是,既然律师告知我是属于工伤,那么,我知道保险条例33条第一款说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请问:受伤前有误餐补贴及奖金,受伤后直到现在,我还在治疗,所以一直未能上班,这期间的误餐补贴及奖金都被单位扣除了。
假如没有发生工伤,就不会被扣除,我个人认为误餐补贴是属于福利,而奖金是受伤前实际收入的一部分,所以无法理解单位的做法,而单位是遵从法律的规定还是本单位的土政策?请各位律师老师从法律方面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①公司给予各种理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②公司把个人缴纳的社保算到劳动者最低基本工资内,即最低基本工资为1620元-211元(社保个人缴纳部分)=1409元,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③本人在公司受到工伤,当时无大碍,三天后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治疗。公司说受伤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不予报销医疗费,并将医院出具休假证
脊髓损伤后,导致下肢失去知觉及尿潴留。问由此产生的后遗症如:压疮、膀胱结石、肾积水等,是否属于工伤复发,而同样享有工伤治疗待遇?
请问下你怎么才算是工伤?在私企上班受伤老板负责任的话有必要去
请问下你怎么才算是工伤?在私企上班受伤老板负责任的话有必要去立案吗?要是他不负责任该怎么办?
我兄去年四月在澳门工地右手伤残,老板是内地的,挂靠澳门公司,不是中介过去的,是内地公司老板招聘过去的,只是老板工程用的是澳门公司。为什么不能在内地认定工伤呢?帮我分析一下原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