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在校大学生,暑假时候在校园旁边租下了几家店面,现在转租给了三户租户开店,房子是村里分的土地,然后当地村民也就是房东自己建造的,我转租经过了房东的书面同意,现在产生的纠纷是我在跟房东签合时,在水电费收取问题上,我在打印文本上写明是按照房东出示的供电局等发票交的,但是房东后来在旁边手写了一个价格,当时我也没在意,然后在手写添加的价格上也没按手印,后来我在签转租合同时写的是由租户按房东出示的发票直接向房东交收电费,并注明我不经手,但是后来发现房东当时所注的价格远比供电局收取的价格要高,并且经询问周围的商户水电费都是按照供电局的价格收的,现在租户提出要由我来承担多余的水电费,我粗略算了一下,如果这样的话,我一年下来就得不到任何利益了,请指点
本人是在网上看见的转租信息!商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东师范大学内的校园餐厅!与(三房东)签订了2年的合同!当时并没有意识去了解一二房东是否同意三房东可以不可以转让!三房东也未明确说明!合同是2009年4月到2011年4月!经营至今! 8月底,我们了解到房屋所有人其实是华大集团的!华大集团与一房东签订的合同上明
在签订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乙方(租房人)违约,需承担当年所交房租费,而甲方(房东)违约,并没有标注其自己违约后,所承担的违约金,请问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法定
本人在广州市广园西路出租了一个商铺给A君,但A君只是代外国黑人签的合同,商铺的所有出资都是黑人出的,现在才租了一个多月,黑人因经营不羡,导致没有钱发工人工资,没有钱再交9月份租金和水电费,于本月5日,其员工因工资原因和黑人老板电话相量,其黑人老板同意其员工拿出商铺内的资产变卖来抵押当工资,其员工拿回商铺
我想向大家请教几个 关于房产纠纷中的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原房东与2010年5月份将房子出租出去,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同时又挂牌出售该房,5月底我看到后6月中旬买下该房,并交易完成。 1,原来租赁合同现由房东单方面已经转让至我手中,并立下字据房租由我代为收取,现在租赁合同能否由我跟现在租客履行责任? 2,若
本人在商场租赁一商铺,还有一个月房租到期,商场以有厂家看中我方店铺为由催着签订下年的合约,合约已签,租金已经交了80%,合同的履行时从10月1日开始,合同签订后商场合约也没有给我。现在我想退租,是否算毁约?
我先生跟商厦在2009年3月份订立了租赁合同5年,面积有500多个平方用于饭店及其他行业的经营,现在对方为能不陪偿违约金,顺利收回营业房,以高出我们租金20多万元租给隔壁商户,采取了一些租赁违约的通知的形式来要求我们退租。 ****先生: 根据商厦与你签订的合同,你多处违反了以下条款: 1、 自2009年7月至2010
承租人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院子里搭建阳光房,将院子改成了房子。我该怎样认定其搭建阳光房是违法行为? 判决书已发送您邮箱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