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因假期兼职被当地教委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在很多地方的教委都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市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少布置作业,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假期补课,不得将校舍租给社会机构办学,也不准在职老师假期兼职补课。”一旦被查处,将取消评优选先资格,或职称降级,或调离到其他偏远学校等。前不久,我的一个教师朋友就因此受到了被调离的处罚。
我是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在国有企业),1977年转正,1984年转成干部,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带薪参加师范学校进修学习,现在准备办理退休手续,可劳动人事部门说带薪进修的二年不给算工龄,不知道是否应该计算工龄?
(我查了百度),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我想咨询一下,村经济合作社
离职2年了,公司在我离职2年后搬迁,在职人员可以获得陪赏,请问我是否可以追讨赔赏?
我离职2年了,公司在我离职2年后搬迁,在职人员可以获得陪赏,请问我是否可以追讨赔赏?
我们是幼儿园交保险,我们每月交200多,园里交700多!园里要求员工交2000元押金!这押金是用于我们请半个月假或一个月假时,园里交的700多由我们的押金里扣!还要让我们签两年合同!过年有补助,也不给上保险的员工发放!这样是不是侵害到我们教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