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4月10日进入保险公司上班,当天进去把我安排在内勤岗位。没有对我做任何培训,至2010年7月12日我离开该单位也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就在4月10日当天,出了一个保险单(此保险单不是我出的,我当天去,什么也不会),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该车辆保险为我单位会计的业务,08年的时候在我司投保,4月份快到期时,是我部会计和被保险人联系好具体投保什么险种以及何时出此保险单。后会计告诉我们这边出单人员在10号这天把这个保险出了。具体情况我们都不知晓,只是按照会计告诉我们的投保险种去办理的,当时被保险人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投保,所以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当时很多保单都是保户或者业务员与出单人员直接联系出单,但是绝大多数都不能过来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了完成这些善后手续应付上边支公司或者保险行业协会的检查,所以很多情况下这些签字都是由我们内勤代签的。此属当时普遍现象。
4月10日出的那单子,我在整理手续时发现没人签字,后来我就代签了。结果此车在去年10月份时出了事故。县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的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处保险公司对该车事故进行全额赔偿310000多。
现在保险公司要对我进行经济追偿,理由是当时投保单上是我签的字,故要求我对损失进行赔偿。
请问您,我在此事件中负责任吗?
当天,会计已经对该保单垫了保险费,保单已经成功打印出,就说明,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不管这张投保单上是谁签字或者不签,只要不是被保险人亲自签字,那保险公司 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我签字,不是导致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也不是左右法院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请各位律师百忙中抽出时间,帮我做下认真详细的解答。谢谢了
我是一名教师,往年我们学校以及别的单位每到5.1前就要扣100块钱的植树费,可是今年我们学校居然直接扣我们每人430块钱,说是上级规定,可我问了别的学校和别的单位的人了除了我们学校以外他们都是只扣100块钱。我想知道我们学校这样做违法吗?具体违反了哪条法律?希望能讲详细一点。谢谢
本人在广州,与上海一家服饰公司签订在广州工作的劳动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2个月,从3月25号到5月24号。于5月22号(周五)晚上八点多接到公司辞退我的电话,理由是公司要撤回上海。并通知下周一去公司理清一些琐碎事宜。我曾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遭拒绝;续而要求公司赔偿,也遭到拒绝。 在职期间公司并未为我购买保
用人单位应效益不好解雇员工,是否有赔偿? 如有赔偿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还是派遣单位支付? 在被解雇期间的损失又该如何??
我是03年进的公司,开始几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05年开始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明年我就到了退休年龄,今年的合同是年底12月到期,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跟我续约,需要支付我多少赔偿?还是说因为合同到期,公司不用补偿? 如果可以补偿,可以依据哪一条劳动法条款向公司提出补偿?
大家好,我是2010年5月28日进入一家公司,当时谈到试用期是3个月到8月28日为止,试用期没有合同和书面证明雇佣关系的文件,试用期过后2010年9月2日与我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是单方我本人签的,然后人资部人员把三份合同都拿走了,没有给我说去劳动局备案。2010年9月7日,我的主管领导和我谈话,说我办公用品采购的太贵(有大润
各位律师好:想请教各位一个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我是一名外省的厨师,在济南一家国企下属星级酒店工作快7年了(到今年年底整7年),我们一起从南方来的同事还有十几个,情况是这样的:单位一直没有帮我们缴纳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国家规定要求缴纳的一切保险,甚至单位一直没有和我们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到月发工资,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