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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单位对员工的经济追偿问题

关于单位对员工的经济追偿问题 我是2009年4月10日进入保险公司上班,当天进去把我安排在内勤岗位。没有对我做任何培训,至2010年7月12日我离开该单位也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就在4月10日当天,出了一个保险单(此保险单不是我出的,我当天去,什么也不会),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该车辆保险为我单位会计的业务,08年的时候在我司投保,4月份快到期时,是我部会计和被保险人联系好具体投保什么险种以及何时出此保险单。后会计告诉我们这边出单人员在10号这天把这个保险出了。具体情况我们都不知晓,只是按照会计告诉我们的投保险种去办理的,当时被保险人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投保,所以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当时很多保单都是保户或者业务员与出单人员直接联系出单,但是绝大多数都不能过来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了完成这些善后手续应付上边支公司或者保险行业协会的检查,所以很多情况下这些签字都是由我们内勤代签的。此属当时普遍现象。
  4月10日出的那单子,我在整理手续时发现没人签字,后来我就代签了。结果此车在去年10月份时出了事故。县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的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处保险公司对该车事故进行全额赔偿310000多。
  现在保险公司要对我进行经济追偿,理由是当时投保单上是我签的字,故要求我对损失进行赔偿。
  请问您,我在此事件中负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ongwe……(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0-10-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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