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仙阳镇渔梁村1—9组村民诉渔梁村委会与第三人我的父亲等6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7年5月3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随后又于2007年6月1日和12月7日分别发出通知和公告,禁止任何人上山挖笋和采伐等。由于调解不成,故法院对此案迟迟不作判决,且已明显超过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关于普通案件只有6个月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我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便多次请求法院能对此案尽快依法判决,以便减少我们的经济损失。可是法院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实在找不到不判决的正当理由来搪塞,竞钻法律条文的空子,玩起了文字游戏,于2008年6月4日以本案所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六)项即“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为依据,作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将本案长期搁置,试图永远不作判决,以便不了了之。 我们对浦城县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深感震惊和无奈,真是欲哭无泪。法院不将本案作出明确的判决,首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其次,也加大了我们的经济损失,无法挖出春、冬笋和更新砍伐毛竹出售来回收前期投入的几十万元成本.但是,为了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我们在没有竹林经济收入的情况下,还举债按时继续上缴承包费. 总而言之,由于浦城县人民法院迟迟不将案件作出判决,现已近2年,使我们的损失不断扩大,也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伤害。作为一个守法的弱势公民,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我们想在此向资深律师咨询,如何能有效督促浦城县人民法院能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及时性的、公正的判决,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我们等待您们的帮助!
我咨询的是果树合同问题,烦劳律师同志帮忙解答一下好吗?非常感谢! 我家在北京农村,我是非农业户口,我女儿是农业户口。2000年村里以抓阄形式分配果树,我女儿分得一块。 我的一个亲戚及其女儿在城里住,户口属本村农业户,村里分果树时他们说不要了,同意我以他们的名义抓得两片果树(有证人可以证明)。随后,当年我
我咨询的是果树合同问题: 我家在北京农村,我是非农业户口,我女儿是农业户口。2000年村里以抓阄形式分配果树,我女儿分得一块。 我的一个亲戚及其女儿在城里住,户口属本村农业户,村里分果树时他们说不要了,同意我以他们的名义抓得两片果树(有证人可以证明)。随后,当年我与村里签订了50年承包合同,签字处写的是我
我岳父在80年代承包村民小组荒山造林,合同约定期限40年,因98年雪灾造成林地外松倒折腐烂,经林业部门审批间伐。然而在砍伐时遭到村民小组阻扰,引起民事诉讼,在广德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合同有效,在林地修路以便于运输属正当行为,被告(村民小组)赔偿因阻扰砍伐导致林木腐烂造成的损失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现村民小组
您好:我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祥富里小区居民李秋生,今年49岁,2003年单位破产失业.在2008年2月份承包了交警二大队食堂,合同一年一签.今年2月份又签了今年的承包合同、今年5月初新换了大队长,到昨天下午3点突然宣部叫我马上走人,和他一点纠纷也没有,我也没犯任何错.我还有两名员工,现在不知如何办.特向您请教,盼急复.先谢谢您
我家2000年与我村村民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现在土地承包的费用上涨了,被承包方要求重新立合同,可承包方不同意,承包方这10年来一直履行合同。现被承包方迫切想重新立合同就诬告承包方2009年的土地承包费没有支付,现在承包方也没有发票,这个官司该怎么打?会输吗?该注意些什么?
我家在95年承包的地,合同中写明30年不变,但由于98年上学农转非户口迁出,但仍在农村居住,村支部书记以个人行为并以我家全家户口迁到镇上为由将地收回,在2003年在没有开村委会的情况下又以个人行为将地承包给别人,并与别人另签合同,我想问两份合同那一份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有一店面承包给别人,原定每月的5日前付承包金,现已拖欠4个月未付,催了就说没钱,请问:我可不可以通过法院,要求他把欠的4个月承包金给我并付相应的滞纳金,合同期内剩下的承包金按期5日前给我,另外我这店是有合伙人的,如果上法院是不是每个股东都要到位的 万分谢谢!
我组一集体土地于84年承包给临组5户农民,当时合同写得不规范是政策不变,永久使用,但具名不许建房,墓葬,但现已建房5处,当时只有8位组民签字,并且他们改变了合同,我组合同也丢失了,现在我们想收回土地或重新签过合同行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