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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竹山承包的合同纠纷

竹山承包的合同纠纷 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仙阳镇渔梁村1—9组村民诉渔梁村委会与第三人我的父亲等6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7年5月3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随后又于2007年6月1日和12月7日分别发出通知和公告,禁止任何人上山挖笋和采伐等。由于调解不成,故法院对此案迟迟不作判决,且已明显超过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关于普通案件只有6个月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我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便多次请求法院能对此案尽快依法判决,以便减少我们的经济损失。可是法院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实在找不到不判决的正当理由来搪塞,竞钻法律条文的空子,玩起了文字游戏,于2008年6月4日以本案所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六)项即“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为依据,作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将本案长期搁置,试图永远不作判决,以便不了了之。
   我们对浦城县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深感震惊和无奈,真是欲哭无泪。法院不将本案作出明确的判决,首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其次,也加大了我们的经济损失,无法挖出春、冬笋和更新砍伐毛竹出售来回收前期投入的几十万元成本.但是,为了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我们在没有竹林经济收入的情况下,还举债按时继续上缴承包费.
   总而言之,由于浦城县人民法院迟迟不将案件作出判决,现已近2年,使我们的损失不断扩大,也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伤害。作为一个守法的弱势公民,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我们想在此向资深律师咨询,如何能有效督促浦城县人民法院能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及时性的、公正的判决,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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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dqdxy……(福建)
提问时间:2009-02-1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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