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6年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问题的描叙是:女儿XXX双方共有,现暂由父亲XXX抚养,日后孩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母亲或父亲一起生活,双方不得阻拦,在和哪一方生活期间由那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上面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讲有效吗?是否一定要有“判给XXX”的明确字眼才算是判给XXX。上面的描述是否可视为孩子是判给了父亲XXX,抚养权归父亲XXX ?请速回复。万分感谢!
请问我前妻签订的这份无具体签订日期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是否可以认定她的这份协议是在我们离婚后签订的?
我妻子于今年5月份提出离婚,5月底因财产分割问题撤诉,7月初本人提起上诉,7月底法院协议离婚,并将一间店面判决给我,离婚后我得知前妻已将属于我的这间店面私自租给他人,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私自签了5年的租赁协议,但协议上未注明协议签订时间,只是有我前妻向承租方收取的一年租金收条,收条上注明时间是6月30
华律师;你好 我与一年前双方翻自愿离婚,因夫妻双方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打架、吵架。日益积累,只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实无和好可能。经协议如下; 一. 子女抚养;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监护,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情况下可随时探访。 二. 现位于鱼————宅基地建房大约960平方及婚后财
原本有财产和子女,男方为了达到和他人结婚的目的,利用各种手段胁迫女方离婚。在男方的胁迫下,签订了无子女和无财产的虚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很快与他人办理了结婚手续,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请问这时女方该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原来的协议能作废吗?
在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二、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 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目前暂归男方抚养,女方可随时领回女儿自己抚养(在女方未提领回时,男方须带女儿在身边尽抚养责任)。抚养费各自负责(谁带谁负责)”,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会认可这样吗?
离婚协议 协议人:焦俊林 男 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 协议人:张玉梅 女 196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同上 协议人双方于1991年4月24日在怀柔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先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焦俊
我和先生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关于房产问题起了争执。我们是06年2月结婚的,房子是07年5月买的,当时他家出了18万(其中5万是借他姐姐的,暂未还),我父母出了14万,还贷款了11万,现在没有还清。现在离婚我的意思是房产房贷均一人一半,可我先生他不同意,理由是买房时我家出的钱少,不同意分我一半,请问,在法律上我有一
我是山西人,我老婆是四川人,我老婆在没有做好结婚准备时和我发生关系并有了孩子,之后结婚感情一直不好,现在感情破裂,她对孩子不怎么关心,从孩子10个月开始一直由我父母带,我定期一个月看一次孩子,现在我们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乡,分居半年多,我们想起草离婚协议,为了孩子的成长,我想自己带孩子,不需要女方抚养费,
我们是08年协议离婚,孩子归女方,现准备签订孩子的监护权变更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是应该签订抚养权变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