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 离婚协议
   协议人:焦俊林  男  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
   协议人:张玉梅  女  196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同上
   协议人双方于1991年4月24日在怀柔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先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焦俊林与张玉梅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涛由张玉梅抚养,焦俊林每月付给孩子再生活抚养费200元,直到儿子张涛大学毕业,在儿子学习期间500元以上的所有大额费用由双方均摊支付,学习结束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的平房十余间,约230平方米,现协商归儿子张涛所有,焦俊林有居住权
   四:目前,夫妻债务十万元,归张玉梅承担
   五:张玉梅大哥张庆禹以焦俊林名义购楼房一套,该楼房产权与焦俊林无关,焦俊林已写证明
   六:如有其他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协议人:焦俊林       协议人:张玉梅
                                       2004年5月17号
    请问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现在女方又以孩子的名义来起诉要房子,请问能撤销第三条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天娥(北京)
提问时间:2010-08-19 11:1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