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 离婚协议
协议人:焦俊林 男 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
协议人:张玉梅 女 196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同上
协议人双方于1991年4月24日在怀柔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先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焦俊林与张玉梅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涛由张玉梅抚养,焦俊林每月付给孩子再生活抚养费200元,直到儿子张涛大学毕业,在儿子学习期间500元以上的所有大额费用由双方均摊支付,学习结束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的平房十余间,约230平方米,现协商归儿子张涛所有,焦俊林有居住权
四:目前,夫妻债务十万元,归张玉梅承担
五:张玉梅大哥张庆禹以焦俊林名义购楼房一套,该楼房产权与焦俊林无关,焦俊林已写证明
六:如有其他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协议人:焦俊林 协议人:张玉梅
2004年5月17号
请问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现在女方又以孩子的名义来起诉要房子,请问能撤销第三条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天娥(北京)
提问时间:2010-08-19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