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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 离婚协议
   协议人:焦俊林  男  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
   协议人:张玉梅  女  196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同上
   协议人双方于1991年4月24日在怀柔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先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焦俊林与张玉梅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涛由张玉梅抚养,焦俊林每月付给孩子再生活抚养费200元,直到儿子张涛大学毕业,在儿子学习期间500元以上的所有大额费用由双方均摊支付,学习结束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坐落在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的平房十余间,约230平方米,现协商归儿子张涛所有,焦俊林有居住权
   四:目前,夫妻债务十万元,归张玉梅承担
   五:张玉梅大哥张庆禹以焦俊林名义购楼房一套,该楼房产权与焦俊林无关,焦俊林已写证明
   六:如有其他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协议人:焦俊林       协议人:张玉梅
                                       2004年5月17号
    请问协议中的第三条有效吗?现在女方又以孩子的名义来起诉要房子,请问能撤销第三条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天娥(北京)
提问时间:2010-08-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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